4.审单索汇(Checking Documents and Claim)
审单索汇是指我行根据信用证的具体要求,对出口客户提交的单据是否单证相符进行审核,向开证银行或指定银行寄单索汇的服务。审单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也是我们日常工作的主要业务,审单的关键是按照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操作,及时、安全收汇,避免疏漏和差错。尤其是我行提供贸易融资情况下,更要注意开证行的风险、客户风险和单证及条款风险。
5.出口信用证转让(Transferable Credit)
我行应信用证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一个或多个出口商(第二受益人),我行为转让行,客户为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
四.旅行支票业务
旅行支票是由一些大银行、大旅行公司发行的固定票面金额、专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种
定额票据。他与一般的银行汇票、支票不同之处在于旅行支票没有指定的付款人和付款地点,一般不受日期,地区限制。购买旅行支票时,购买人要当着出售银行的面,在支票上初签。兑付时,持票人要当着付款代理人的面,在支票上面复签,经代理人核对初签,复签相符后即行付款。
旅行支票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售票人、购票人。出票人是旅行支票的发行机构,售票人是代售银行,购票人是购买旅行支票的客户。
五.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国际贸易融资是银行对进口商或出口商提供的与进出口结算业务相关的资金融通或信用便利。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基本形式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业务等。其中,进口贸易融资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担保提货、进口押汇,出口贸易融资包括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出口票据贴现、买入外币票据、保理和福费廷。
国际贸易融资的特点是具有一种自偿性,银行提供融资或担保的依据是进出口交易行为中货物的价值,还款的来源是进出口交易行为中货物产生的货币收入,而不是进出口方自身的盈利,因此,该业务与同等条件下的流动资金贷款相比,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方面更具优越性。
国际贸易融资业务的风险主要有三方面:客户的信用、贸易本身的可靠性和银行国际结算业务的处理能力。因此,办理此项业务要求银行具有国际结算业务的专业人员。 下面介绍国际贸易融资的具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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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减免保证金开证(Issuing L/C Without Full Margin)
减免保证金开证是银行应客户申请,减收或免收保证金开出信用证的一种融资业务。客户申请减免保证金开证需有授信额度,开证时扣减额度,信用证付汇后恢复额度。 减免保证金业务的银行风险主要是客户信用风险。银行开出信用证即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在单证相符的情况下,银行必须付款,如果客户付款资金不到位,银行需垫付。 (二)提货担保(Shipping Guarantee)
提货担保是信用证项下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客户可向银行申请开立提货担保书,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书。
银行的主要风险是客户信用风险。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如果收到的单据存在不符点,银行不得提出拒付/拒绝承兑。 (三)进口押汇(Import Financing)
进口押汇是银行收到信用证下的单据后,向客户提供的用于支付该信用证金额的短期资金融通。开证申请人提货销售后必须以收回的资金偿还银行的融资款。
银行的风险主要是货物的市场风险和客户信用风险。客户提货后,如果销售不好,到期不一定有足够的资金偿还融资款;如果客户信用不好,销售的货款可能会被客户挪用。 (四)打包放款(Package Loans)
打包放款是出口商在提供货运单据之前,凭供货合同和国外银行开来的以自己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向银行申请的短期贷款。出口商必须保证贷款资金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货物的组织和装运,并保证按信用证的规定向贷款银行提交合格的单据,供银行对外寄单索汇。 叙做打包放款,可以使出口商获得短期资金周转,组织货源,履行出口合同。但对银行来说主要的风险有客户信用风险、开证行信用风险和业务操作风险。
1.出口商将打包资金挪作他用,致使信用证成为一纸空文,使打包放款无法偿还; 2.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受益人取得打包放款后,可能将单据和副本信用证提交他行寄单索汇,以逃避还贷;
3.单据有不符点,国外开证行拒付; 4.国外开证行无理拒付。 (五)出口押汇(Bills Purchased)
出口押汇是出口商将全套出口单据交其往来银行或指定银行,由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押汇日到预计收汇日的利息及有关费用,将净额预先付给出口商的一种短期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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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根据信用证或出口合同要求对外寄单索汇,并用索汇回来的款项归还融资款。若因各种原因索汇回来的金额不足以偿还融资款,银行有权向客户追索融资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出口押汇分为信用证下押汇和托收项下押汇。对银行来说承担的风险有: 1.开证行资信差,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
2.不符点单据押汇后国外拒付,国内客户无力偿还融资款;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局不稳定,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4.托收项下的代收行资信差,不按国际惯例办理业务或进口商提货后不付款; 5.被拒付后,出口货物不易变现,或变现的成本过高。 (六)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
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集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贸易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适用于记帐赊销(O/A)、承兑交单(D/A)等非信用证交易结算方式。保理业务可分为出口保理业务和进口保理业务。
通过叙办保理业务,客户可以获得银行专业化的应收帐款管理服务,和资金融通,更好地规避风险,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七)福费廷(Forfeiting)
福费廷业务也称“包买票据”,是指银行无追索权地买入因真实贸易背景而产生的远期本票、汇票和债务的行为。福费廷的特点是金额大、期限长、对出口商无追索权。常见的福费廷交易单据包括:远期信用证项下经银行承兑的汇票、进口方银行担保的远期本票和汇票等。
办理福费廷业务,银行的风险主要是票据承兑或担保银行到期不履约或无能力履约的信用风险。银行也将买入的票据以福费廷方式转让给他行以减少风险。 (八)出口票据贴现(Export bills discount)
出口票据贴现是出口商发货并取得国外进口商、开证行或其他汇票付款人已承兑汇票后,到当地银行将汇票以折扣价格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银行支付的金额为汇票金额扣除从付款日到到期日及一定天数收汇时间的贴现利息。 (九)买入外币票据(Foreign Exchange Bills Discount)
买入外币票据是指我行应客户的要求买入非我行解付的他行即期汇票或本票。融资金额为票据面额扣除以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估计收汇天数的贴息。办理这项业务银行的风险在于出票银行破产倒闭风险和买入伪造的票据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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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银行保函业务
银行保函是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承担经济
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银行作为担保行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一)银行保函的职能
银行保函以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是一种备用性的银行信用,具有两大基本职能:
1.作为合同价款的支付保证,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付款类保函业务中。如付款保函、逾期付款保函、关税保付保函等;
2.作为对合同当事人必须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制约手段,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维修保函、保释金保函等。 (二)银行保函的基本形式 银行保函有三种基本形式:
1.无条件保函(Unconditional L/C),又称见索即付保函(First Demand Guarantee),是指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独立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只要银行保函规定的偿付条件已经具备,担保银行便应偿付受益人的索偿,承担第一性偿付责任(Primary Obligation)或称独立的偿付责任(Independent Undertaking of Payment).至于申请人是否确未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银行概不负责。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458号出版物)
2.有条件保函(Conditional L/G),又称从属性保函(Accessory L/G),是指担保银行的偿付责任从属于或依附于申请人在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承担第二性偿付责任(Second Obligation).如果申请人已履行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或申请人根据交易条款。经权利机构裁决已被解除了交易合同项下的责任义务,担保银行也将随之免除对受益人的偿付责任。只有当申请人违约时,担保银行才承担偿付责任。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合约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4号出版物)。
3.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以其自身的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备用信用证是独立于主合同或其他基础合同之外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其适用的国际惯例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1993)和《国际备用证惯例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
通常情况下,银行只处理单据而不介入客户的贸易纠纷,因而银行出具的保函多为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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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有条件保函则大多由保险公司出具。 (三)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包括:
1.申请人(Applicant)或委托人(Principal):即向担保银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 2.受益人(Beneficiary),即有权按保函规定出具索偿通知连同其他单据向担保行索取款项的人;
3.担保行(Guarantor Bank),即开立保函的银行。 此外还有通知行,转开行,保兑行和偿付行等。
第二节 外汇管理基本规定
一、出口收汇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概述】
出口收汇核销制度是国家在1991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 【出口收汇核销单】
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的,由出口企业、银行填写,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办理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管理局办理核销、向税务机关和外经贸委办理出口退税和出口贴息申报,海关凭以受理报关,外汇管理部门凭以核销外汇的有顺序号的凭证。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是银行出具的证明出口企业出口收汇的证明。对于下列外汇的结汇或入账,银行可以向出口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
1、对于直接从境外或境内特殊经济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银行应当按照结售汇管理规定为出口单位办理结汇手续或办理进入出口单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
2、对于出口货物保险或出口信用保险所得的理赔款,银行应当在凭核销单正本、理赔协议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后,出具核销专用联,并在核销专用联上注明“出口货物保险理赔款”或“出口信用保险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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