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付款人(Drawee):根据托收指示被提示单据履行付款责任的人,是托收业务的债务人,一般为进口商。 3.业务种类
(一)根据是否附带商业单据分为跟单托收和光票托收。 a.光票托收:指不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
b.跟单托收:指附带商业单据的金融单据的托收或不附带金融单据的商业单据的托收。 其中:金融单据是指汇票,支票,本票,付款收据或其他类似的用以取款的凭证。 商业单据是指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类似单据,或非金融单据的其他任何单据。 (二)跟单托收业务根据交单方式分为付款交单,承兑交单或其他方式交单。 a.付款交单:简称D/P,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的付款交出单据。
b.承兑交单:简称D/A,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对远期汇票的承兑而交出单据。 c.其他方式交单:代收行/提示行凭付款人交来的签字的信托收据、付款承诺书、保函、本票等交单或无偿交单。 4.常见业务
(1)出口跟单托收:是指出口商发货后,将单据交到我行,委托我行向国外进口商代为收取货款的业务。我行是托收行,客户为委托人,即出口商。这项业务的特点是银行一般不审核单据,只清点单据份数是否与客户托收委托书上所列相符;货款是否能收回全凭国外客户商业信用,银行不承担责任。对银行来说主要风险是,要严格按照指示合理谨慎处理业务,防止疏忽、过错造成损失。
(2)进口代收:是指我行收到国外托收行寄交的托收单据后,向国内进口客户提示,并要求其付款或承兑赎单的业务。我行是代收行,我行客户为付款人,即进口商。我行为客户进口业务服务,在客户付款或承兑或按照其他条件办妥手续后即可取得单据提货,对银行的风险来说,严格按照指示合理谨慎处理业务,在客户没有办妥付款/承兑手续前,妥善保管好单据。
三.信用证业务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特点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指一家银行(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出口商(受益人)的,凭规定的单据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保证文件。 信用证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开证行(Issuing Bank)承担第一性(Primary Obligation)的付款责任。只要单证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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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申请人是否履行付款义务。
2.信用证业务实行凭单付款的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交易。货物有问题,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
3.信用证是一项不依附于贸易合同的独立文件。即使买卖双方的贸易合同不成立,信用证仍独立存在。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包括申请人(Applicant)、开证行(Issuing Bank)、受益人(Beneficiary),另外还经常涉及到通知行(Advising Bank)、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1.申请人:向开证银行申请开出信用证的人,一般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买方,即进口商。 2. 开证行:应进口商(申请人)的要求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一般为进口地的银行。
3.受益人:依照信用证要求提交规定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人,即有权享受信用证利益的人,一般为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卖方,即出口商。
4.通知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5.议付行:经开证行授权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一般为出口地的银行。 (三)信用证的种类
信用证根据不同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类:
1.可撤销(Revocable Credit)与不可撤销(Irrevocable Credit)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是否可撤销,分为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者的区别在于可撤销信用证在开出到受益人交单之前,可不通知受益人随时撤销;而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各有关当事方同意,不能随便修改或撤销,对受益人保障较大,也最为常见。 2.保兑(Confirmed Credit)与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Credit)
根据信用证是否有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再加具同等付款保证,分为保兑信用证与不保兑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因保兑行与开证行承担同样的付款责任,对受益人来说,比不保兑信用证更有保障。在受益人对开证行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没有把握时,可使用保兑信用证。 3.议付、即期付款、迟期付款和承兑信用证
根据信用证支取方式的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付款(Sight Payment Credit)、迟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议付(Credit by Negotiation)和承兑(Credit by Acceptance)四种类型。其中,最常见的是议付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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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付是指信用证的指定银行买入受益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并将款项垫付给受益人的行为。买入汇票及/或单据的银行为议付行。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授权任何银行或指定某家银行议付的信用证为议付信用证。
如果信用证规定任何一家银行都可以议付,即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ng Credit),受益人(出口商)可自由选择任何愿意议付的银行,提交汇票、单据给所选银行请求议付;反之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受益人须到指定的银行请求议付。
议付信用证是一种比较常见的信用证形式,受益人提供了单证相符的单据,在议付行按照票面金额扣除邮程利息(如为远期证,需加远期天数)及费用后,便可得到款项。如出现纠纷,议付行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四)即期与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可将信用证分为即期信用证(Sight Credit)和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即期付款信用证为即期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为远期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可以为即期,也可为远期。
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单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审单后不立即付款,而是承担付款责任到一段时间后付款的信用证。 (五)几种特殊种类的信用证
1.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假远期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具远期汇票,但可以即期取得款项,其贴现利息及其他有关费用由开证申请人负担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又可以即期付款,所以叫做假远期信用证。
开证申请人开立假远期信用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利用银行或贴现市场的资金来解决本身的资金不足,到单后由银行代垫资金,远期汇票到期时,申请人将本息及费用一并付给开证行。
2.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Credit)
可转让信用证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将信用证转让给另外一家或几家公司(第二受益人)执行的信用证。当信用证金额较大,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信用证项下货物或受益人为中间商时,在无法安排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进口方开立可转让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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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
背对背信用证是涉及同一批货物的两笔独立的信用证。主信用证的受益人(一般为中间商)作为开证申请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以最终供货人为受益人,条款受约于原信用证条款的信用证,并以主信用证作为第二个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抵押。
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式来沟通贸易。
背对背信用证和可转让信用证相比,背对背信用证和原始信用证同时独立存在,两个证的开证行各自独立承担付款责任,而可转让信用证只有一家开证银行,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第二受益人只能依赖开证银行。 4.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是允许受益人在一定时期或一定金额限度内,根据一定条件,自动,半自动或非自动地更新或还原其金额,直到规定的次数或累计的总金额用完时的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一般适用于定期分批均衡供应,分批支取的长期供货合同。开立循环信用证可以避免多次开证的繁杂手续,便于制造商安排生产。循环信用证比一般信用证多了一条循环条款,即规定了循环方法、循环次数与累计总金额。 5.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
对开信用证是进出口双方为了达到贸易平衡而开立的互以对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一般常见于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等贸易方式。第一张证往往是根据进口设备、原料或零配件的合同开立的,一般为远期证;第二张证则是第一张证的受益人回购生产出来的返销产品而开立的,一般为即期证。第一张证的申请人和受益人分别是第二张证的受益人和申请人。两张证可以同时互开,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分别开,分别生效。在开立对开信用证时应当注意,我行开出的信用证生效的前提是收到对方的回头证后生效。 6.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
预支信用证是开证行应申请人的申请,在信用证中允许受益人在发货(交单)前可以在某种条件下向通知行或保兑行或开证行预支部分金额的信用证。根据预支有无条件可分为红条款(Red Clause Credit)和绿条款信用证(Green Clause Credit).
红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入一个条款,授权议付行向受益人预先支付信用证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从前,这一条款以粗体红字出现,为了引起有关方对于特殊预付办法的注意,因此这种信用证就被称为红条款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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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条款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可在出口之前开具汇票和仓单作为担保,请求议付行预支垫款,即称为绿条款信用证。绿条款信用证较红条款信用证更为严格。
预支信用证一般为开证申请人给予受益人的资金融通,用于受益人备货、出运,预支款项本息待受益人交单发货后,从单据金额中扣除。目前,预支信用证在我国的进口开证业务中比较少见。但出口来证中有预支条款的,我行经过审查后可根据不同情况受理。 (六)介绍几种常见业务
1.普通进口开证(Import Letter Of Credit)
进口信用证业务,是指我行应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出的信用凭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满足信用证要求的单据的前提下,对外支付信用证指定币种和金额的结算方式。此时,我行为开证行,客户为进口商。
我行作为开证行,风险主要表现在付款后能否及时从申请人(进口商)处得到偿付,避免形成垫款。根据风险存在的不同环节,分为客户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单据和条款风险,法律风险等。
2.出口来证通知/转通知(Advising/transmitting)
出口来证通知/转通知是指我行作为通知行/转通知行审核进口商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并通知/转通知给国内出口客户的一种服务。我行仅提供服务,不占用资金,风险较小。核实真实性是指我行收到来证后由印鉴和密押部门及时核实密押、印押是否相符,SWIFT开证由系统自动核实。
3.出口来证保兑(Adding Confirmation)
出口来证保兑是指我行在开证行之外,对不可撤销信用证的受益人独立承担付款、迟期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一项确定承诺。只要受益人向我行交单,且单证相符,我行必须向受益人付款。
当受益人对开证行、或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不了解,认为有风险时,银行的保兑可在开证行之外增加信用保证,降低来证银行和国家风险,得到双重付款保证。如果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没有授权或指示我行加保兑,但是,受益人对开证行不了解或不信任,主动要求我行对信用证加保,这种保兑称为“暗保”。暗保的保兑行为是单方面的,他没有得到开证行的授权或同意,是保兑行和受益人之间的协议和安排。原则上,我行仅同意我行的主要客户(在代理行授信额度和客户授信额度之内)提出的暗保要求。
出口来证保兑的风险主要是来证银行、国家和地区的风险。若我行加保兑,对客户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终局的,如果不能够向开证行索回垫款,无权向受益人索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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