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转入该员工银行卡.
4.2.3因特殊原因如严重违法违纪被辞职的,经总经理审批同意之日起予以解雇,给公司造成重
大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赔偿责任。
4.3自动离职:指员工未能依照公司管理制度规定辞工,无正常手续或手续办理不齐全的单方面解除
劳动关系方式。
4.3.1员工连续旷工3天或当月累积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4.3.2旷工是指以下情形:员工应该上班而实际未上班;未提出书面请假申请颤自不上班;口头申
请请假无效;虽申请请假,但未获得批准的情况。 4.4开除:指公司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对严重违反公司纪律所实施的最严重的惩罚。
4.5急辞工:指员工提出辞职且获核准,但实际办理离厂手续的时间未达到公司规定的最短期限的辞
工方式。
4.6工资结算规定:
4.6.1辞职:辞职期满,辞职员工应办理好交接、离职手续;离职者薪资在公司规定发放薪资之日
转入该员工银行卡。无论任何方式的离职者,薪资发放均按公司规定发放薪资之日发放。 4.6.2辞退:经核准生效后,可结算至辞退时未结算的薪资。 4.6.3自离:扣除所有未发放薪资作为违约金。
4.6.4开除:经核准生效后,可结算至开除时未结算工资,所结工资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支付。
4.6.5急辞:经核准生效后,可结算至离职时未结算工资。公司原则上必须扣除未到辞职期限天数的薪资作为赔偿金,并可依据实际情况追究其它赔偿金。 4.7 办理离职手续:
4.7.1 办理工作交接事宜,由接管人员签名确认,监交人签名确认生效; 4.7.2 交还所有公司资料、文件、工具、办公用品、宿舍钥匙及其它公物; 4.7.3 清算与公司有关的往来帐目,由财务室签名确认生效;
4.7.4 任何离职手续中断,均视为离职手续未完成,财务可暂不结算工资; 4.7.5 待所有离职手续完备后,按公司规定发放薪资之日领取工资;
4.7.6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协议)、此合同(协议)与合同书共同生效,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章:工厂奖惩制度
5.1以下情况者,给予内部警告一次。
5.1.1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情节较轻; 5.1.2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5.1.3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
5.1.4 携带公司规定不得带入工作场所之物品进入工作场所情节轻微; 5.1.5 在办公场所吃饭或吃零食等;
5.1.6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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