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作年假: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资源办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医院给予相应补助。
第四十二条 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办公室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医院可予以无条件解聘。
第四十三条 病假:员工确实因病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办公室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
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一章 待遇
第四十四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工资待遇参照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
第四十五条 职员待遇按照《医院薪资方案》执行。
(一) 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
(二) 实行人事代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人才市场确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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