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
第五十九条 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要适当补偿院方经济损失。
第六十条 医院无正当理由,解聘和辞退聘用人员的,应适当补偿其经济损失。
第六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即行停止。
第十六章 福利
第六十二条
(一) 保险:按医院现行的保险规定,人员可享受医院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
(二) 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
(三) 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等),医院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
(四) 工作休假:工龄满一年,业绩突出的员工,经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龄满两年,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
(五) 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办公室组织人员慰问。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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