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医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
第五十三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辞职(退)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科室报请医院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三) 因患病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
(四) 任期内未修满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最低学分的;
(五)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
(六)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
第五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
(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
(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
第五十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
(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
(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条件的
第五十八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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