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
(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
(三) 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由院办公会确定。 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的考核
(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办公室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
(二) 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 办公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
(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 第二十三条 正式聘用
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主管审批。
第二十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
(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
(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办公室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办公室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
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
(一) 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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