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三) 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
(四) 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
(五) 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
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
第五十条 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
(一) 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
(二) 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
(三) 医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
(四) 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
(五) 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
(六) 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
(七) 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
(八) 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
(九) 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
(十) 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 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
第十五章 离职与解聘
第五十一条 职员要求调离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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