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局领导和直属各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明确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明确单位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程序。会计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过内部有关人员的稽核和审计。单位内部会计岗位和出纳岗位必须分离,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单位所有的收入必须及时缴存财务部门,纳入会计核算,不得私存私放,设置小金库。货币资金的支付必须履行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后方可办理支付。建设单位在结算工程款时必须按施工合同结算、按工程进度结算,历经工程监理复核签字、建设单位业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财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领导签字的程序。
局和直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要认真学习和熟悉财经法规和规定,特别是国有资产管理法规、预算管理法规、政府采购法规、基本建设管理法规、税收法规、经济法规、财务制度和财务规定,使各项经济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合法。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局属各单位、项目办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检查,对发现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事项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加强基本建设项目审计。要作好基本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审计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依据国家和省厅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规定和政策,对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工程变更投资追加情况、项目管理情况、工程结算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审查其合法性和合规性。
加强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作好领导干部的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独立核算的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的离任审计面要达到100%,同时对任期三年以上的领导干部应进行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审计时要依据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关于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和国家的财经法律法规,审查领导干部任期内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遵纪守法及发展等情况,并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
加强财务收支审计。对局属各单位规费收支预算的执行情况、收费政策的执行情况、单位经费收支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局属企业的财务收支、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对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和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政府集中采购手续,不得自行采购。对公务用车辆配置要核定定额,按省政府和省交通厅规定的标准配置,并办理有关政府采购手续。严格基本建设计划编制。编制基本建设计划,要明确项目安排原则和资金安排标准。有政府性资金补助的项目,在安排资金补助数额时要严格执行统一标准。法律法规允许公开的,应公开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结果、有关内容、执行情况等,并接受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5、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
深化局管企业改革工作。2006年至2007年,按照省委“改革抓企业”和省交通厅“9+2”改革的部署,全面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深化企业改革,按照《公司法》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加快改制重组步伐和股份制改造,实现投资主体和产权结构多元化,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制。集团要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本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切实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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