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源税务师事务所整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管理制度(2014年)
(三)差旅费支出。
(四)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为正常业务而准备的备用金。
第九条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使用现金。公司与其他
单位的经济往来,凡是能够通过转账结算的,不得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条 所有现金收入款项都应于当日如数存入银行,当日下班后发生
的现金收入应由出纳人员保管在保险柜中,须上报财务部负责人并于第二
天上班时及时存入银行。公司任何员工不得以库存现金收入直接支付各项
开支(即不准坐支现金)。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日常现金开支的实际情况,实行库存现金限额管
理,一般以公司3-5天的正常零星开支额确定库存现金限额。公司的库存现金限额及限额的追加必须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向开户银行进行
申请。因公借款必须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一般情况下,事情办妥或出
差回来必须七日内报账,归还借款,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
方可推迟还款。
第十二条 所有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业务,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合法、完
整、正确的原始凭证。对各种收支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不
得作为原始凭证。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批准。
第十三条 现金及银行存款收支凭证(收据、报销发票等)是否合法、合
规、准确、完整,财务部门须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核。对不符合报销制度
的单据,财务部门负责人、主管会计或出纳人员有权拒绝办理,或要求更
换及补充。如情节严重,报销人员拒不执行的,可直接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第十四条 出纳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收支凭证,按经济业务发生的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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