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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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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问:新婚职工,夫妻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结婚的当年能否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答:新婚职工,在结婚的当年不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次年可以享受。

25、问:有的职工已领取了结婚证,但因种种原因未及时举行婚礼,这样的职工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婚姻法明确规定:“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职工凡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正式领取了结婚证书的,不论举行婚礼与否,就可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作为夫妻关系,按探亲假规定享受已婚职工应享受的探亲待遇。

26、问:职工父母离婚,经法院判定,职工随其父亲或母亲生活,现随其一起生活的父亲或母亲已经死亡,该职工能否去探望在世的母亲或父亲?

答:可以按探亲规定,去探望在世的亲生母亲或父亲?

27、问:具备探亲条件,申请出境探亲的台胞、归侨、侨眷职工其假期和待遇如何处理?

答:应按劳动人事部等四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台胞职工出境探亲待遇的通知》和国务院侨办等五个部门印发的《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出境探亲待遇问题的通知》规定办理(这两个文件已分别以川劳人险

[83]8号和川侨会02号文件转发各地)。

28、问:我省职工的配偶或父母在西藏工作,职工能否享受到西藏探亲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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