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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11-27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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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一般是指同居住在本市(不含市属县)、本县区域区的,或者虽跨县(市)居住,但路程较近,就应视为父亲或母亲和职工配偶同居一地。这类职工在按规定探望配偶时,能够同进解决探望父母的问题,不再享受每四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7、问:职工父母分居两地,现在职工只是同父亲或母亲居住在一起,是否还能享受探亲假去探望在外地母亲或父亲?

答:职工只要同其父、母中的一人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父亲或母亲的待遇。

8、问:职工与其养父母或者亲生父母住在一起(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又要求到外地去探望亲生父母或养父母,是否可以? 答:只要职工与养父母或亲生父母同居住在一起(是指能够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就不能再享受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或养父母的待遇。

9、问:抚养职工长大的养父母已经死亡,可否去探望在外地的亲生父母?

答:可以。

10、问: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能否享受每年探望一次父母的待遇?

答:职工的配偶已经死亡或离婚,目前尚未再娶,如原与配偶同居一地的,在配偶死亡或离婚当年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应从第二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如原系分居两地,当年未探望过配偶的,当年可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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