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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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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问:符合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职工,病休在六个月以上已转由劳保费用支付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在报销探亲往返路费时,是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还是按超过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

答:应按超过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的部分报销路费。

(四)其他方面的问题

47、问: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产假期满以后,又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是否还享受探亲待遇?

答: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但可按探亲规定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48、问:职工父母和配偶均已死亡,能否改探望祖父母和弟妹? 答:这类问题涉及面较大,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条件,这类职工暂不享受探亲待遇。

49、问: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否作为当年的探亲待遇处理?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在父母去世的当年未享受探亲待遇的,在请假回家料理丧事时,可以按探亲待遇处理。不符合探亲条件,或者虽符合探亲条件,但当年已享受过探亲待遇的职工,在请假去料理父母丧事时,不能按探亲待遇处理。

50、问:职工的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的,能否探望家中由职工本人抚养的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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