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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劳人险[1983]49号关于职工探亲待遇问题解答(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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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其父母和配偶已死亡,目前尚未再婚,如果家中(或寄养在外地)的未成年子女,系由职工本人抚养,而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节假日和轮休假日团聚的,各单位可参照探亲规定的精神,作特殊照顾处理,给予探亲待遇,假期每年为二十天,并报销往返路费。

51、问:病休半年以上领取疾病救济费(或病假工资)的职工(包括矽休病人),能否享受探亲待遇?

答: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病休半年以上(包括矽休病人)在不影响对疾病治疗的情况下,可享受探亲待遇。但探亲假期的工资,仍应按病伤假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标准支付。如已在家休息,并与配偶或父母居住在一起的,则不应再享受探亲待遇,也不能每年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2、问:《实施细则》第(四)项第二条规定:“由于长期病休回家,因公派驻外地等其他各种原因与父母团聚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满三十天的,在当年或本四年中就不能享受探亲待遇”。这里的“满”字是指一次满?还是指几次累计满?

答:是指职工在当年或本四年已经请过病假、事假回家,或趁公出差之便回家与父母团聚时间累计满二十天,与配偶团聚时间累计满三十天的,就不应再享受探望父母和配偶的待遇。对因请事假回家团聚扣了工资的,可以补发。

53、问:旷工累计超过探亲规定天数的职工,是否还享受探亲假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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