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除督促收回资金外,同时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24、对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拨或缓拨移民资金。
25、对在移民人口和项目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人员,要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27、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水利 水库 移民 扶持 管理办法 通知
抄送: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省民生工程协调小
组办公室,省法制办,有关市、县财政局移民管理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2月15日印发
共印30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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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发改移民?2008?48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
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的通知
有关市、县(区)水库移民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切实贯彻落实《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近期调研情况,经研究,现就完善市县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细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让移民群众当家作主和建设服务性政府,是以人为本,化解各种矛盾,促进乡风文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各地在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移民[2008]113号),建立健全村民自建、自有、自用、自管和政府监管、服务机制,完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公示制度、报账制度。真正把项目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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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全权交给移民群众,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二、进一步明确职责。村委会是项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本村后期扶持项目实施工作的领导、监管和项目建设条件的协调;村项目管理理事会是项目建设和资金报账主体,在村委会的领导下,代表移民群众具体负责项目建设和管理,组织村民自建,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的程序使用资金;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的监管和服务。
三、建立民主决策机制。县(区)移民主管部门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规模,商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村年度投资计划,在平衡村级年度项目计划时,可根据村移民人口规模,实行年际平衡、年度集中。村委会根据下达的投资规模,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根据大多数村民的意愿,提出后期扶持项目建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四、切实落实村民自建。后期扶持项目只要村民能够自建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由村项目管理理事会组织村民自建。村民劳务可参照当地劳工工资,适度支付报酬。国定、省定贫困县的村民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当地劳工工资。村民劳工工资由村项目管理理事会进行公示,经村委会和乡镇政府审核同意后,可以凭发放名册直接纳入工程投资报账。对工程技术含量较高、村民无力实施的项目,由村项目管理理事会提出并作为招标主体,进行招投标,乡镇政府给予协助和指导。
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后期扶持项目资金根据工程进度分期直接拨入移民村专户,其全部资金必须由村项目管理理事会报账支出。村项目管理理事会要定期张榜公布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并按照报账制规定程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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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接受政府监督。
六、要严格执行国发?2006?17号文件,严禁各级政府和部门从后期扶持资金中直接提留工作经费。按照项目工程所属行业规程规范应列支的相关费用,须经县级移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建设投资,在实施中,由村项目理事会一并公示、报账。
七、加强项目资金审计工作。项目工程实施完工后,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资金审计。
八、加强后期扶持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反项目和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监察部、人事部、财政部第13号令)追究责任。对违背全省统一的建管机制、不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挤占挪用移民资金和项目建设管理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停缓安排项目扶持。
为帮助各地完善后期扶持项目实施管理细则,现将歙县移民安臵委员会、财政局印发的《歙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移字?2008?16号)随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 徽 省 财 政 厅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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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大中型水库移民 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和《安徽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在扶持期内,对已列为扶持对象的移民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增人不增,减人要减”的原则,每年核定一次,对自然减少的移民人口和其他不再符合扶持政策的移民人口按年度予以核减。核减出的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继续保留在所在乡镇、村,用于解决移民村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二条 2006年7月1日后,嫁入或入赘到移民户的、移民户新生、依法收养的人口等不予增补,不纳入移民后期扶持范围。
第三条 在扶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核减: 1、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2、扶持对象死亡的;
3、扶持对象从大中专院校毕业,义务兵退役后户口没有及时迁回农村落为农业户口的;
4、扶持对象为现役军人被提干的; 5、扶持对象被举报查实为非移民的; 6、其他不符合扶持政策的。
被核减人的扶持资金应于次年1月起停止发放。
第四条 在扶持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移民人口应予缓发: 1、扶持对象正在服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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