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故刘乙、李丙的遗产由王丁继承。李甲死亡,因其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 承人,故其遗产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即其兄弟姐妹继承。
(3)王丁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为27万元;李戊、李己、李庚、李辛应继承的遗 产份额为25万元。
案例28.赵伟光系某公司经理,其妻王某长期病休在家,夫妇二人生有一子 一女,儿子赵宏于1990年与本厂职工王英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赵小刚。赵宏 于1992年因车祸丧生。女儿赵娟未婚,与父母同住。赵伟光因工作关系经常 出差,1995年于某南方城市结识当地女青年钱某,次年钱某为赵伟光生一子 赵扬,赵扬一直随同母亲生活。1999年5月赵伟光因车祸意外死亡,经查, 有现金10万元,银行存款10万元,赵伟光生前没有遗嘱,现其家人因继承份 额发生纠纷。
(1)钱某提出赵扬为赵伟光的亲生儿子,亦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她的 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2)赵宏的妻子主张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她的主张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1)钱某的主张成立,赵扬有权继承赵伟光的遗产。根据 《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 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虽然钱某并不是 赵伟光的合法妻子,但赵扬属于钱某与赵伟光的非婚生子女,在遗产继承 上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有权继承父亲的合法财产。 (2)赵宏的妻子王英提出其代位继承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不能成立。 但赵宏的儿子赵小刚有权代位继承赵宏的应继份额。
案例29.叶广胜为某村村民,老伴去世早,独自将两个儿子抚养成人。大 儿子叶军高中毕业后,去南方打工并在当地结婚,与家中来往甚少。小儿 子叶伟在家务农,结婚后与年事已高的父亲同住。因考虑到大儿子经济条 件较好,小儿子夫妇又如此孝顺,叶老汉于1995年写下一份遗嘱,自己的 三间瓦房及存款5000元,于其死后全部由小儿子叶伟继承。到1997年,叶 伟夫妻经朋友介绍去省城当临时工,并暂定居省城。叶老汉在一次中风后
因无力照顾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负责叶老汉的生养死 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此后村里专门派人照 顾他。2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办理了丧事。在办理丧事时发现叶 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折。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 两个儿子提出异议。
(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和所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效力如何?叶老汉的 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叶老汉生前所立遗嘱部分有效。其和村委会所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在前,其与村委会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在后,村委会依照遗嘱抚养协议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 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叶老汉所立的遗嘱和其与村委会所签订的 遗赠抚养协议在对遗产的处理上存在一定的冲突,依照《继承法》第5条 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 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遗赠抚养协议的效力高 于遗嘱,叶老汉对其三间房屋的前后两次处分行为,应以其与村委会所签 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为准,其生前遗嘱中由叶伟继承其三间房屋的部分无效。 但遗赠抚养协议并未涉及存款,因此对存款的遗嘱处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2)叶老汉的1万元存款应由长子叶军继承2500元,小儿子叶伟继承7500元。 因为叶老汉生前遗嘱中关于5000元存款由叶伟继承的部分仍然有效,对遗嘱 及遗赠抚养协议均没涉及的5000元,按法定继承办理,叶军和叶伟作为叶老 汉的法定继承人,应平均分配这部分遗产。
案例30.某日晚,王某等三人在某市路口招乘了被告张某所驾驶的无任何出 租、营运标志的夏利汽车。在该车行驶过程中,与一辆外省货运汽车相撞, 致王某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事后,王某为治疗花去医药费、整 容费若干,误工、护理、营养费若干。就责任承担与被告发生纠纷,因无法 达成协议,诉至法院。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被告张某负次要责任, 外省汽车负主要责任。
(1)本案中,张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2)本案中,王某是否存在过错?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存在过错。本案中张某无客运证等合法手续非法揽客承 运,虽在此次事故中仅负次要责任,但对王某的损害而言,具有明显的过错。 (2)存在过错。本案中王某明知张某所驾驶车辆载客无合法标志和手续, 仍租乘该非法营运车辆,其虽不负法律上不损害自己权益的义务,但其疏于 注意,使本不该受的损害发生,可谓对自己此次利益受损也存在过错。 (3)应由原告王某对自己所受损害承担部分责任。依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 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案例31.胡某(21岁)与王某(19岁)一天下午在集市上闲逛,发现一头母 猪在街边躺卧(符合当地习惯)。胡某便对王某说:“去逗逗它。”王某便 拾起一石块向母猪砸去。母猪被砸中后负痛跃起往前猛冲。这时60岁老太太 高某正在街上行走,见母猪向她冲来便往街边急闪,将街边一陶瓷推翻,损 失价值1000元。另外,高老太太由于躲闪未及时而被母猪撞到在地摔伤右腿, 花去医药费、住院费共计2000元,为此发生纠纷。
(1)高老太太闪躲母猪而撞翻陶瓷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应承 担民事责任?
(2)胡某和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为什么? (3)陶瓷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紧急避险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高老太太为避开母猪 伤害的危险,而损害第三方利益,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其行为属于紧急 避险。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高老太太对于由于紧急避险行为而造 成的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
(2)构成共同侵权。因为二人存在共同的意思联络。
(3)由胡某和王某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的规定,因紧 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32.蒋某因公出差到某市一家旅馆住宿,夜晚在房间休息时,天花板上 的吊灯突然脱落,正好砸到蒋某身上,致使蒋某身上多处受伤,为此,蒋某 花去医疗费2093元。于是,蒋某要求旅馆赔偿损失,但旅馆老板不同意,理 由是吊灯属于某装修队安装的,旅馆本身没有过错。蒋某又只得去找某装修 队,但该装修队认为,吊灯脱落是由于吊灯经多年使用螺丝磨损严重造成的, 装修队不承担责任。两家相互推诿,蒋某于是诉至法院。问: (1)本案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有何法律依据? (2)本案中旅馆、装修队的责任如何认定?
【参考答案】(1)本案是一起特殊的民事侵权案件。根据《民法通则》 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 塌、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 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本案中,旅馆作为吊灯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于吊灯脱落致人损害应 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证明这一损害结果是由装修队造成的,举证责 任在于旅馆方。即是在这种情况下,也应由旅馆方首先负责赔偿,然后再向 真正过错方——装修队追偿。如果旅馆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推定其有过 错,并承担蒋某的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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