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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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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但是,根据《民通意见》第171条的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 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处义务人履行义务不 仅仅指义务人实际履行义务,也包括义务人对履行义务重新作出承诺。本案中, 胡某1990年10月在字据上的注明即是一种重新承诺,不得反悔。

(3)所以,张某要求法院判决胡某还款的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不是因 为诉讼时效没有届满,而是因为胡某已重新作出承诺。

案例9.甲将自己的三间私房出租给乙。后甲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对乙表示欲将 此房出卖。乙表示愿意购买,与甲签订购房协议,约定房价为10万元,一个月 内付清。不久,乙依约付清房款,但因甲外出做生意,过户手续一直未办理。 后丙听说此事,表示愿以12万元购买。甲即要求乙补交2万元。乙坚决反对提价,

认为自己已交清房款,房子已属于自己所有,甲无权再要求补交房款。甲见状, 即将房子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据此限期要求乙腾房。 乙认为自己买房在先,而且租期尚未届至,因此拒绝腾房。问: (1)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应属于谁? (2)丙是否有权要求乙腾房?

【参考答案】(1)房屋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须办理登记。乙虽履行了付 款义务,但未办理登记,故未取得所有权,此房屋的所有权现属于丙。 (2)丙虽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但是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仍有效且租期未届满。 根据“买卖不击破租赁”的原则,乙有权拒绝腾房。

案例10.村民陈某在耕田时捡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

领。事隔1年,仍未有人来认领,陈某也要搬到县城居住,经人介绍,陈某将马 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赵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 几天后,马的主人郭某来找赵某要求返还该马,为此引起纠纷。问: (1)陈某饲养马的过程中,陈某与郭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本案中,赵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因管理。依民法通则第93条的规定,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 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 支付的必要费用。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构成无因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管理他人事务,即对他人事务进行管理或为他人提供服务;②有为他人利益的 意思;③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管理人对事务的管理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陈某对该马的饲养不负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占有他人财产的 主观动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符合无因管理的要件,构成无因管理。 (2)可以。动产善意取得。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①标的物须为动产,但 遗失物和盗脏除外,但货币、票据、通过竞买方式和交易所方式取得的动产除外。 ②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受让动产。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须为善意。本案中, 陈某为无权处分人,该马为遗失物,但赵某购买该马时是在交易所进行的,且不 知陈某不为该马的所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取得了对该马的占有。作为善意 第三人的赵某,应依善意取得制度享有对该马的所有权。郭某无权向赵某请返还 该马,其所受损失,可向陈某追偿。

案例11.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 以12万元将该房屋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甲因不 知此房乙已出售给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 且私自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丙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 法院。问:

(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 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应归谁?为什么?

【参考答案】(1)无效。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 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依民法通则第78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民通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 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 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 三人的利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本案中,

甲乙系夫妻,其共有房屋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取得一致意见后方能处分。乙 私自与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与丁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均未取得共有人对 方的同意,故均为无效合同。

(2)房屋的所有权归丁。不动产所有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房屋所有权 已办理过户登记于丁,故其所有权归丁享有。本案中,丁不知甲未与乙协商而 处分该房屋,为善意第三人,且支付了合理价款,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应为 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

案例12.甲为某市运输个体户,因经营需要向好友乙借款10万元,乙言明必须 提供担保。经协商,甲以自己的平房三间(价值9万元)担保8万元,又以红木 家具一套(价值3万元)担保2万元,双方就平房抵押办理了登记。双方约定借 款期限为1年。逾半年,甲因车祸给他人造成损害15万元,为了偿还债务,甲遂

将平房以5万元卖给丙,虽然丙知道该平房已经抵押给乙,但贪图价格便宜,且 甲同意一起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就欣然买受;又将家具出卖给了丁,价款2万

元。出卖平房和家具,甲均未通知乙。1年后,因甲无力还款,乙欲行使抵押权 时才发现平房和家具都已经他属,愤而诉至法院。问: (1)乙是否有权就平房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2)乙是否有权就家具行使抵押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有权。经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 解释》第67条的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 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但 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 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2)无权。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依《担保法解释》第 67条的规定,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 造成损害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甲在将家具抵押给乙后,又出 让于丁,乙对该家具享有抵押权,丁对该家具取得所有权,由此发生抵押权与

所有权的冲突,但因乙对家具的抵押权未办理登记,不得对抗丁所享有的所有 权,故乙无权就家具主张抵押权。

案例13.自然人甲与自然人乙是好友,甲因扩大店面而急需资金向乙借款10万 元,乙要求甲提供担保,甲将自己的奥迪车出质给乙,乙因自己不会开车,要 求甲将该车开回。后甲向自然人丙借款10万元,又将该车出质给丙。丙对该车 进行了占有。该车价值约为50万元。在丙占有期间,因丁向丙租用该车,丙未 经甲同意,即与丁签订了租赁合同。丁因违章驾驶造成该车灭失,为此引起纠 纷。问:

(1)本案中,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生效?为什么?

(2)甲丙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丙是否有权出租该车?为什么? (3)甲可就该车损失向谁主张权利?为什么?

【参考答案】(1)未生效。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2)甲丙之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丙无权出租该车。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 人对质物不享有使用权和收益权,除非是为了保存质物价值的需要,因此,乙 无权出租该车。出质人甲以自己的财产为债权人丙提供质押担保,双方签订了 质押合同,且将质物奥迪车交付于丙占有,甲与丙之间的质权生效,甲与丙之 间存在质权法律关系。

(3)向丙主张权利。质权人擅自出租质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案例14.甲、乙、丙于2000年8月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副古画,约定甲保管。 10月,A愿意购买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000元卖给A。事后,甲告诉乙、丙。 乙、丙要求分得卖画的款项,甲便分别分给了乙、丙各15000元。A买到该画 后,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B。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A即将画交付

给B,但A欲持此画参加展览,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展览未 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B。依此约定,A将画交付B,B亦先期支付价 款4万元。2001年3月,B的朋友C以6万元的价格从B处买了此画,C买到后将画

送到装裱店装裱。由于C未按期分;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 裱店通知C应在30日内支付其应付的费用,但C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

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C。C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后A因需要借款又于2001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D,D早就知道A有此画。后来

D在装裱店看到此画,进行调查才发现画已经卖给B,而B于2001年4月因遭遇车

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与子继承,遂找A说理。A得知后,找到C,要求

C或者返还该画,或者支付B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现问: (1)本案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售该画?

(3)A对B的债权,应由谁来承担?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5)B是否有权出卖该画,C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6)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7)A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D借款,D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参考答案】(1)本案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关系有:①甲、乙、丙的共有关 系;②甲、乙、丙与A的买卖关系;③A与B的买卖关系;④B与C的买卖关系;

⑤C与装裱店的承揽关系和留置关系;⑥A与D之间的抵押关系、借贷关系; ⑦B死亡之后的财产继承关系;⑧A与B之妻及其子的1万元价款清偿关系。 (2)甲、乙、丙是共有关系。甲无权单独决定出卖此画。乙、丙并未反对 只要求分得其应得款额,是对甲的越权行为的追认,所以该买卖行为应视为 追认有效。

(3)A对B的债权,只能依继承法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由B之妻、 子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

(4)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成立。A虽已将画交付B,但所有权并未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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