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选
案例1.李某与女友到某体育用品商场购买健身器材。该商店服务人员疏忽,误将一套价值15000元的健身器材标成1500元卖给了李某。后发现,遂找到李某,要求补足货款。李某不答应。商场诉至法院。问: (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 (2)法院对此案应当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商场与李某之间的行为属于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有重大误解,具体而言,对商品的销售价格有重大误解,并给一方当事人造成了较大损失,因此,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的法律行为。 (2)人民法院应支持商场的诉讼请求,撤销或变更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具体而言,可要求李某退还货物,由商场退还其价款;或者李某补足差价。
案例2.1994年,童某、陈某和姜某三人共同在某市设立了一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0万元。章程中载明三人的出资比例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和25万元,但实际上,三方的出资都没交足,总共只有价值20万元的生产设备和5万元的流动资金,公司的注册是陈某通过欺骗手段获得出资证明办理的。公司成立后,一直正常运行,也与其他的企业签订了大量的合同,其中多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但是由于经营不善,公司一直都没有真正赢利。1995年,该企业因对市场估计失策,导致严重亏损。该市布料厂前来追讨公司所欠的50万元债务,后起诉到法院。问: (1)该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本企业所欠债务应由谁承担?
【参考答案】(1)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人资格的取得,以登记公示为要件。儿童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工商局登记注册,具有公示效力。该公司在登记过程中,虽然出资不到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登记注册的,但公司登记注册以后,营运正常,多数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 “情况严重,应予撤销”的情形,因此,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2)因为本案中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所欠布料厂50万元的债务, 应由公司承担。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该债务,由于该公司三股东从;出资
不到位,三股东应负补足出资额不到位的责任。在补足出资额的范围内,三股东负有清偿该债务的义务。
案例3.甲有生产一次性卫生巾的技术,乙、丙想使用此技术办工厂。三方协议为甲4成,乙、丙各3成,但甲不参与经营管理,甲同意乙、丙使用技术。到1996年3月止,甲分得5万元。后因乙、丙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亏损,负有债务5万元。乙、丙找到甲要求其承担部分亏损,甲不同意,认为他只是转让技术,而未参与合伙,不应负担亏损。后债权人丁将甲、乙、丙共同告上法院。问: (1)甲是合伙人吗?为什么?
(2)5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偿还?为什么?
【参考答案】(1)甲是合伙人。虽然甲未直接参加合伙的经营管理,但是甲 提供了技术,并且按比例分红,分得5万元,这就是实际的利润。
(2)由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合伙人在对外债务承担上,负无限连 带责任,但承担了债务之后,就亏损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按出资比例分担。 协议未约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 比例承担。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 的承担责任。
案例4.甲、乙、丙均为经营长途运输业务的专业户,三人商定合伙经营跑运 输,每人出资10万元入伙,同时甲提出其业务经理丁善于管理,可以由丁以 其管理才能入伙,不须交纳出资,乙、丙表示同意。四人一致同意由丁作为 日常业务负责人。后甲因其他事项提出退伙,并放弃在合伙中的份额,乙丙 丁三人表示同意。3天后,丁在运输过程中撞伤他人,需支付赔偿费50万元, 为此引起纠纷。问:
(1)丁以其管理才能入伙是否有效? (2)甲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3)赔偿费50万元应如何承担?
【参考答案】(1)有效。依《民法通则》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 人以劳务出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合伙有效。
(2)归其他合伙人共有。
(3)由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甲已退伙,对退伙后产生的债务不承 担责任。
案例5.1996年12月,村民甲与县肉联厂达成口头协议:自养的黄牛两头送县 肉联厂宰杀,牛肉款按净肉每斤6元的价格结算,牛皮、牛头和牛下水归肉联 厂,甲再付肉联厂宰杀费80元。在宰杀过程中,肉联厂的屠宰工人乙在其中 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重100克,卖得价款5000元。甲知道后与乙、县肉 联厂为牛黄款归属发生纠纷。问: (1)甲与肉联厂是什么法律关系? (2)本案中该牛黄款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1)承揽合同关系。甲付县肉联厂宰杀费80元,这是承揽合同 的典型特征。
(2)应归甲所有。如前所述,甲与肉联厂的关系是承揽合同关系。我国合同 法和当事人均未对该承揽合同中的孳息归属作出约定,依民法原理,孳息在法 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归原物所有人所有。牛黄是牛的孳 息,不是牛下水的孳息,故归牛的所有人。
案例6.2000年3月10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丈夫的搀扶下来到
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10分钟后,一 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 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如果想坐,需 支付平时乘车费用6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考虑到天色较早, 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6倍于平时的款额支付 乘车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多收的钱款。问: (1)司机的行为是否构成乘人之危?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本案中司机的行为构成乘人之危。依据《民通意见》第70条
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 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本案中,出 租车司机乘王丽处于分娩之际索要高额服务费,迫使其订立合同,其行为违背 了原告的真实意志,牟取了非法不正当利益,该合同属于因乘人之危而订立的 合同。
(2)依《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乘人之危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可变更、可 撤销的合同。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 裁机构不得撤销。本案中,王丽夫妇请求变更合同,返还多收的钱款,人民法 院应予以支持。
案例7.甲原籍是山区茶乡。春节期间,甲回原籍探亲,同事乙委托甲买上等 茶叶10斤,并付款1000元。春节期间因无茶叶出卖,甲将情况告知乙,乙说你 转托一人在春天3月再买吧。甲在回城前的一天晚上,正好丙来探望甲,于是 甲便委托丙代乙买10斤上等茶叶,丙应允。甲将1000元钱放在信封里交付给 丙。丙在当晚回家途中,1000元钱被人抢走,抢劫案未被侦破。甲回城后将 此事告知乙,为此引起纠纷,乙起诉到法院。问: (1)本案中,丙与乙是否为代理关系?为什么? (2)本案中,1000元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丙为乙的代理人。再代理成立,在再代理中,再代理人为 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不为代理人的代理人。依据民法通则第68条的规定, 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 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告诉被代理人,并取得 被代理人同意,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委托的除外。所 谓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被代理人的利益,将其所享有的代理权转托他人 行使而产生的代理。再代理的成立,或者基于被代理人的事先同意,或者基 于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或者基于紧急情况。本案中,甲事先征得乙的同意 将代理权转托丙行使,构成转代理。丙代为从事购买茶叶的行为,为乙的代 理人。
(2)由乙承担。因为代理人甲已尽自己的义务,无承担责任的理由;再代理 人丙没有过错,无承担责任的理由。根据合同法第399条和第400条的规定, 受托人在转委托中应尽选任义务和指示义务。所谓选任义务,要求受托人选任 的人既具善良品质,又具进行该行为的特别能力,只有如此,才能表明受托人 已尽选任义务。所谓指示义务,要求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转托他人。本案 中,甲选任丙作为再代理人,应认为甲已尽自己的义务,无承担责任的理由。 同时,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的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 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对被代理人所负的责任为过错责任。本案中,转 代理已经成立,丙为乙的代理人,损失钱款并非丙的过错,丙无承担责任之理 由。故1000元的损失只能由乙承担。
案例8.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离国手 续一时钱不够,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 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有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 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两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 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 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 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 之间的债务已经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 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问: (1)胡某对张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已经届满?
(2)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参考答案】(1)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民事权利一般在2年后 法院不再予以保护,权利人也将丧失胜诉权。本案中,胡某于1987年12月向张 某借的钱,直到1990年10月张某才第一次要求胡某还,诉讼时效实际上早已届 满。因此,当时胡某如果即表示不愿偿还此款,张某将无法通过诉讼取回他的 钱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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