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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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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效。房屋抵押的,抵押合同自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例21.甲有一头牛,乙和甲订立合同购买甲的牛,总价款为2000元;乙向甲 交付定金400元,余下款项乙在3个月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付清牛款之前, 甲保留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牛。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踩伤幼儿A,A的家人花去医药费共计1000元,该 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B达成一项转让牛的协议,在向B交付牛之前, 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自行摔下山坡死亡,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租与C,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

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B不知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B达成一项转让牛 的合同,作价2500元且将牛交付给B,B能否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1)该损失应当由乙承担。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 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该合同效力未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 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该损失由乙承担。买卖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标的物交付时起 由买方承担。

(4)该租赁协议有效。租金为收益,归乙所有。 (5)B可以取得该牛的所有权。理由是善意取得。

(6)由乙享有所有权。标的物在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22.甲和乙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乙厂在7月底将一部卡车 交付给甲,价款2.8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半个月内余款付清。合同 还约定,如果工厂晚交车,每天扣除车款100元,同样如果甲晚交款,则每天

应多交10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 后,乙厂未能在7月底交付卡车。8月1日,送卡车途中因遇路滑车翻倒受损, 返回工厂进行了修理,于8月10日交付给甲。1个月后,甲开车发现卡车有毛病,

经检查发现发动机经过大修,甲要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 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 失3000元。乙厂则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 (3)甲能否要求退车?

(4)甲能否要求乙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定金? (5)甲能否请求乙厂赔偿经济损失?

【参考答案】(1)汽车买卖合同有效。未办理过户手续汽车所有权未移转, 不影响合同效力。

(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乙厂承担。因为卡车受损时尚未交付,风险未转移。 (3)能。双方对汽车质量没有明确约定,该汽车的质量应该符合通常标准。 (4)不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 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

(5)能。乙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包括间接损失付赔偿责任。但该责任 应在乙厂能够预见的范围内。

案例23.2000年8月4日,甲贸易商行与乙储运公司签订了一份仓储合同,由 乙储运公司为甲贸易商行保管一批月饼,保管期限为1个月。此后,双方依约 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同年8月10日,甲贸易商行又与乙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 合同,约定在9月份乙公司为甲公司保管一批布料,储存期为1年。为此,储 运公司清理了仓库,并拒绝了其他单位提出的货物保管请求。9月1日,甲贸 易商行通知乙储运公司,称因他人没有供货,布料不能交付保管。乙公司认 为,双方之间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因此甲商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所 受损失。甲商行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尚未成立,不同意乙公司的说法。9月

4日,因月饼保管期限已经届满,乙公司催告甲公司在5天内提货,甲商行因 还没找到买家,没有回应。9月10日,乙公司将月饼处理,由于市场上月饼已 经很多,只好降价处理,并提存所得货款。甲商行获知后,认为乙公司处理 不当,应赔偿其因此所受损失。为此两份合同,双方发生纠纷。

(1)本案中,甲商行与乙公司之间布料仓储合同是否已经生效?为什么? (2)本案中,乙公司对月饼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1)已经成立并生效。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 协商一致时成立并生效。

(2)合法。依合同法第393条的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 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 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本案中,保管人乙公司催告甲商行尽快提货,甲商 行没有回应,由于仓储物为月饼,不适于提存,故将其变卖,提存价款,合 法有效。

案例24.2000年4月8日,甲将一辆三菱吉普寄售于乙信托商店,双方约定寄 售价为25万元,寄售酬金为寄售价的1%。同年12月9日,信托商店以27万元

将吉普车出售。甲在与商店结算款项时发生争议,信托商店要求在交纳酬金 后,另扣除广告费、保管费和试车费等1.5万元,甲不同意,遂向法院起诉, 要求乙信托商店返还27万元。信托商店反诉要求甲支付约定的报酬和广告费 等必要费用,并主张超出约定价格25万元的部分应归其所有。

(1)本案中,乙信托商店出售吉普车超出约定价格部分应归谁所有?为什么? (2)本案中,广告费等必要费用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参考答案】(1)应归甲所有。行纪人超过约定价格出售商品的,可依约 定增加报酬,如无约定也不能达成补充协议或者依交易习惯确定的,该利益 归委托人。

(2)由乙信托商店承担。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 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

案例25.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 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工作,无 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 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 织人员打捞出卖鱼所花费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 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费用,并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1)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 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 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 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 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 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案例26.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单位同事,原告为一般职工,被告为部门经 理。某日,原、被告所在单位被盗,被告个人被盗债券价值1.5万元。被告 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又在单位内召集职工说明政策,要求作案者投案自首。 原告怀疑是其同学张某所为,因为张某曾到原被告单位来找过原告。原告感 到被告对其产生怀疑,害怕被告将其开除,产生了一种花钱买平安的心理, 便私下约见被告,声明债券并非其所偷,但可以由其支付被告人民币1.5万 元了结此事,并要求被告不要让他人知道,也不要再追究。被告同意后,原 告支付被告款项,被告并未将此事报告公安机关。后盗窃犯张某因另案被捕, 供认本案被告的债券也是其盗取。公安机关知道原被告之间私下给付款项后, 即对原告进行审问,排除了原告参与犯罪的嫌疑。原告遂以不当得利为由要 求被告返还所得款项。被告认为其所得款项合法,不同意返还。原告诉至法 院。

(1)被告收受原告款项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构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致使他人受损,构成不 当得利。本案中,被告取得款项的依据虽然存在与原告之间的协议,但该协 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该协议为无效协议,故被告依据该协议取得款项没有合 法根据,被告所获得的利益构成不当得利。

(2)被告应返还原告所得款项。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 认无效或者被依法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 一方。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因不当得利而产生不当得利之债,对此,利益所 有人原告对利益取得人被告享有利益返还请求权,因此被告应将1.5万元款 项返还给原告。

案例27.被继承人李甲、刘乙系夫妇,李丙系两人之女。原告王丁系被继承 人刘乙的母亲、李丙的外祖母。被告李戊、李巳、李庚、李辛系被继承人李 甲的兄弟姐妹。2000年3月24日凌晨,李甲在家中将妻、女杀死后自杀。经 公安机关侦查后得出上述结论。但刘乙、李丙的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经 查,李甲、刘乙夫妇共留下存单、债券、存款以及房产共计人民币50万元, 另外,被保险人为李丙的保险金2万元。除原被告外,被继承人无其他近亲 属。原被告因遗产纠纷诉至法院。

(1)本案中,刘乙、李丙的死亡时间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如何继承?为什么? (3)本案中,各继承人应分得遗产份额为多少?

【参考答案】(1)刘乙先死亡,李丙后死亡。依照《继承法意见》第2条的 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 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 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李甲的遗产由其兄弟姐妹继承;刘乙、李丙的遗产由王丁继承。本案 中,李甲虽然为刘乙之夫、李丙之父,且后于刘乙、李丙死亡,是刘乙、李 丙遗产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但李甲故意杀害刘乙、李丙,因此丧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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