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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 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消 防机构分级负责实施。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 域内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 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防火 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 责任: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员履行防 火责任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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