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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用、出租建筑物的, 由产权所有者与使用者签订消防安全 责任书,负责日常消防管理,明确各 自的消防安全责任。承包、租赁等关 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签订。未签 订的,由双方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居民小区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对其 所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并督促、 指导有关单位和住户作好消防安全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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