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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新建居民区、成片开发区、重要易燃易 爆设施、高层建筑以及旧城改造等必须按照消防规划 要求同步建设消防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应 有公安消防机构参加。 居民小区建设、成片开发和单位投资建设给水 管网的,应同时建设公共消火栓,其建设资金由开发 或投资单位承担,维护费用由管理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公安 消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单位应当经常组织内部防火检 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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