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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或 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不得侵 占消防设施用地,占用消防间距;不 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锁闭安全出 口,堵塞疏散楼梯、消防通道。 第二十一条 高层建筑、地下工 程或石油化工较集中的城镇公安消防 队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登高、抢 险等特种消防装备。 消防车辆、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 与消防和抢险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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