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2】某公司2010年1-12月份共预缴了企业所得税600万元,年
终结算区有关帐户的数字为:
(1) 产品销售收入为9000万元
(2) 产品销售成本为4500万元
(3) 产品销售费用为800万元
(4) 管理费用为700万元
(5) 其他业务收入为50万元
(6) 其他业务支出为30万元
(7) 营业外收入为100万元
(8) 营业外支出为90万元
( 9) 坏账损失20万元
(10) 增值税退税收入100万元
(11) 国债利息收入200万元
(12) 金融债券利息收入20万元
假设各扣除项目的支出均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试依据上述资料计算汇总该企业的所得税。
解:(1)应纳税所得额 =9000-4500-800-700+50-30+100-90-20+100+20=3130万元
(2)应纳税额=3130 × 25%=782.5万元
(3)应补交企业所得税=782.5-600=182.5万元
【例3】某企业与另一企业联合,2012年从联营企业分得税后利润300万元,联营企业为饭店, 适用税率为18%。试计算该企业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
解:300/(1-18%) ×(25%-18%)=25.61(万元) 1、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00万元、增值税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0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价款31.82万元,与3.18万元价外补贴合计为35万元、烟叶税7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8万元、增值税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0吨,生产卷烟20000标准箱(每箱50000支,每条200支,每条调拨价在50元以上),当月销售给卷烟专卖商18000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6000万元。 (提示:烟丝消费税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消费税。
(1)外购烟丝和加工烟丝的进项税额=68+1.36=69.36万元
外购烟叶进项税额=(35+7)×13%+3×7%=5.67万元
销售卷烟销项税额=36000×17%=6120万元
应纳增值税=6120-5.67-69.36=6044.97万元
(2)应纳消费税
收回加工烟丝组成计税价格=[42×(1-13%)+3×(1-7%)+8]/(1-30%)=67.61万元
加工收回烟丝应纳消费税=67.61×30%=20.28万元
销售卷烟应纳消费税=36000×45%+18000×0.015=16470万元
生产领用外购烟丝应抵扣消费税=150×2×30%=90万元
应纳消费税=20.28+16470-90=16400.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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