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配合政府有限监管,逐步落实和完善行业指导原则和最佳实践标准,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鼓励公平竞争,反对无序竞争。
行业协会将代表股权基金行业与政府监管机构有效沟通,协助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改善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行业协会将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设置科学、合理的自律措施,完善对相关从业机构和个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自律与监管的协作
我国股权基金设立、运营、投资、退出的基本法律框架正在逐步建立。其主要涵盖设立及登记规则、募集对象、特定资产管理机构的要求、私募发行的方式、基金治理规则、出资和收益分配要求及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或备案要求等多个方面。
股权基金应依法设立并接受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依法享有和履行《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托管人、募资代理人、律师、会计师等为股权基金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服务机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股权基金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股权基金的特质在于:它仅面向有能力识别和控制风险并能够承担损失的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相对于公募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而言,股权基金的投资人具有更强的风险识别和控制能力以及承担损失的能力。因此,面向特定投资者的股权基金应受到有限的监管,这样既可以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又能够促进融资的效率。
行业协会将积极配合政府的有限监管,出台自律规范并逐步总结行业最佳实践标准,与监管机构有效沟通,不断完善自律措施,实现监管和自律的有效协作,促进股权基金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和长远发展。
第二章 投资人关系
第五条 受托责任
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运营一般有两种形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股权基金的管理及运营。
式,即通过内部管理机构(如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公司中的董事会等)进行自我管理或委托第三方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股权基金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进行自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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