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项目退出时与被投资企业的关系
在项目退出阶段,基金管理人在维护基金利益、保证基金收益的同时,亦应考虑被投资企业的长远发展。基金管理人在选择退出方式、决定退出时机时,不应仅为基金利益考虑,要求被投资企业接受显失公平的退出机制。
第二十二条 投资信息披露
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应通过定期及不定期报告制度,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基金管理人应全面掌握被投资企业的财务信息。基金管理人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保密安排应能够允许基金管理人向股权基金传递有关被投资企业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一般至少每年一次)向投资人报告股权基金的整体财务情况。
第二十三条 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三方服务机构作为股权基金行业的重要参与者,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为股权基金行业提供优质服务。
基金管理人应建立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选聘程序,并按照该程序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为基金提供优质的专业服务。选聘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综合考虑其声誉、资质、专业胜任能力和行业经验,以及项目复杂程度和规模等因素。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评价机制。
基金管理人不得助长第三方服务机构之间的无序竞争,不得采取有悖避免利益冲突原则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费用分担方式。
第五章 利益冲突、关联交易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利益冲突
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基金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利益冲突应作为基金管理人的基本职业操守。
基金管理人应妥善处理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基金管理团队、拟投资企业及相关关联方等之间的利益冲突。对于利益冲突问题的识别和解决,投资人应有适当的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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