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基金管理人还应依照股权基金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有关基金备案制度,接受相关主管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 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投资管理职能时,应当符合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关于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投资领域、投资策略、投资方式、投资限制、投资集中度、共同投资、投资后对拟投资企业的持续监控、投资风险防范、投资退出等方面的约定,并履行股权基金法律文件确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投资合规性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股权基金的投资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并确保股权基金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股权,闲置资金应存放于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此外,对于所管理的外资股权基金,基金管理人还应确保其投资领域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相关的外资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 筛选投资项目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客观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经济和法律等各方面因素,对拟投资企业所在行业的发展态势做出客观判断,并根据所掌握的拟投资企业的相关材料及市场信息,客观综合分析拟投资企业在行业内的优势及投资价值。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应以充分保护投资人利益为重要目的,在选择拟投资项目时,应实地考察拟投资企业并与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访谈,以了解拟投资企业的管理情况、财务状况、经营风险、退出渠道等任何可能影响拟投资企业正常良好运营的因素,并应充分调查拟投资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任何可能导致投资人利益遭受损害的潜在不利因素。
基金管理人在筛选拟投资项目时应遵循公开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应根据股权基金法律文件及时向投资人披露项目信息,不得向投资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误导投资人对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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