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6)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1

2、双重优先权原则。 我国的情况如何呢? 有人认为,就绝大多数案件来说,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比较公平与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主张我国应采用双重优先权原则,认为有如下理由:

1、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处于相对独立于合伙成员的地位,合伙组织的债务应首先用合伙型联营的共有财产进行清偿。当清偿之后还有剩余时,应该按各成员所占有的份额或协议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合伙成员用分配到的部分来清偿个人的债务。

2、合伙成员个人的债务首先要由合伙成员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清偿。在清偿之余,才能用于清偿合伙债务。

也有的人对双重优先权原则持有其他看法,他们认为: 如果确认双重优先权原则,那就只对保护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意义,并且会淡化法律关于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规定的作用。因为这对合伙债权人事实上已不能对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连带求偿了。合伙的信用也就降低了,将影响合伙企业发挥作用。正是基于这个原因,大陆法国家不采取这一原则,重视对合伙债权人的保护。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双重优先权原则,但是在司法解释中,也体现了这一原则,例如: 1957年最高人民法院第1480号文件规定:“关于合伙经营的企业与独资经营的企业均负有债务,独资企业无力偿还时,拍卖合伙企业的财产,应先清偿合伙企业所负债务,然后才能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得部分,清偿其独资企业所负债务。”

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联营合同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也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营体是合伙组织的,可先以联营体的财产清偿联营债务,联营体的财产不足以抵债的,由联营各方按照联营合同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清偿。”

对于债权人来说,合伙的债权人对合伙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有权主张合伙财产优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如果合伙共有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只有当合伙人的个人债务分别得到满足,同时合伙人还有剩余的个人财产可用于偿还合伙债务时,合伙的债权人才能求偿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

反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权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优先享有受偿。也就是有权主张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先满足自己的债权,当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只有在合伙的债权人已经得到满足,合伙人共有财产还有剩余的条件下,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才能就该合伙人在合伙共有财产的应有份来偿还债务。在合伙人的债权人就该合伙人个人财产满足债权之前,合伙的债权人无权要求该合伙人以他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债务。

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强调充分全面地保护合伙债权人的债权,当合伙人同时承担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时,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共同受偿,体现了合伙债务清偿的彻底性和无限连带性。

法律是一柄双刃宝剑。

如果过分强调合伙人对合伙债权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由于合伙债务常常大于个人债务,那么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有可能永远无法从合伙人个人财产中得到全部清偿。因此,合伙债权优先原则漠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对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是不公平的。

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企业的债权人立足于企业财产,个人的债权人立足于个人财产,区分了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的不同,划分了两种财产的性质,更强调合伙债务应当用合伙财产偿还,这更符合合伙的特征。

双重优先权原则强调:“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中,用于清偿合伙债务。”这在实践中是切实可行的。

综上所述,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双重优先权原则可以公平合理地维护合伙债权人的利益,又维护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的利益,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保证,使两方面都有平等的机会,

21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2

从债务人那里得到清偿。

相关情况介绍 1、我国台湾。 台湾地区的民法,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一问题的处理原则,但是在司法判例中有具体的处理办法:

“某甲个人所开商号,与乙、丙、丁、戊合伙所开贸易商号,因负债相继倒闭,关于合伙债务于其他合伙员均无力偿还时,所有债权人亦得对于有资力之某甲求偿全部,即与个人经营商号之债权人无异,若其债务发生在民法债编施行后,债权人得依合伙员连带负责之规定者,更不待论,故商号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商号债权人除有优先受偿权外,均得就某甲其他财产同等受偿”(十九年院字第三五三号)。

通过这个判例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台湾对这类问题的处理,实行的是合伙债权优先原则,即合伙债权人就合伙财产优先受偿,不足部分,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共同受偿。

2、大多数的英美等国家合伙法,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 双重优先权原则,是指: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得到满足,合伙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满足。

也就是企业的债权人用于企业的财产满足,个人的债权人用于个人的财产满足。总之,合伙财产用于清偿合伙债务,个人财产用于清偿个人债务,然后再考虑其他。

双重优先权原则起源于英美法系,是英美合伙法中的一条著名的衡平法原则。双重优先权原则于1715年最早出现在英国。当时,英国衡平法院有一个法官,叫考伯,是个勋爵,他在审理克劳德诉案时确立了该原则。

该案的判决认为:“由于共同财产或合伙财产优先用于清偿合伙的一切债务,同时,由于在所有共同债务清偿前,单独债权人不得受偿于共同财产。那么同样道理,在单独债务清偿以前,合伙债权人也就不能就其在合伙财产中未受清偿的部分,要求用单独财产清偿。”

现在,许多国家已经肯定这一原则。

美国的《联邦破产法》明确接受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联邦破产法》第5条第7款规定:“来自合伙财产的净收益应用以清偿个人债务”,“ 合伙人清偿了全部个人债务之后还有剩余财产的,其剩余部分得于必要之时添加到合伙财产之中,用以清偿合伙债务”。美国《统一合伙法》也受到了衡平法的“对等即公平”原则深刻影响,第40条规定了双重优先权原则,它规定,把合伙债权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置于平等的清偿顺序,同等地得到清偿。

双重优先权原则从诞生至今已三百多年了。可是,进入20世纪以来,这一原则在美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1978年新修改的《联邦破产法》(该法已于1979年10月1日生效)则对双重优先权原则作了重大修改,最重要的修改就是部分地废止了双重优先权原则。这一修改,保持了合伙债权人对合伙财产的优先受偿权,也使合伙的债权人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得到平等受偿。它但它废止了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就合伙人个人财产优先满足的特权。

作出这一修改的原因是因为合伙债权人在相当程度上相信合伙人个人有清偿债务的能力,而且这种能力当然扩展到合伙债权,同时表明美国联邦破产法现在建立了一个同规范清偿和受偿程序的州法不同的标准。因为,在美国,除了四个州外都采用了合伙法的双重优先权原则。法学家哈勒说:“具有讽刺意义的是,正是接受了双重优先权原则的联邦破产法现在正在劝说统一合伙法的起草者们为了联邦和州法律制度的协调而采用它。”

《修正统一合伙法》没有在法律中直接阐述这一问题,仅仅规定“在合伙事业解散或清算前,合伙的财产必须用来偿还债权人的债权(包括合伙人个人是合伙的债权人在内)”。《修

22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3

正统一合伙法》也在试图废止双重优先权原则。

与美国联邦破产法修改双重优先权原则相反,这时在欧洲发生了修改合伙债权优先原则的情况。大陆法系国家是一贯反对双重优先权原则的,现在已经开始抛弃合伙债权优先原则,转而采取双重优先权原则。比如,德国就采用了类似的规则:“合伙尽管不具有法律人格,但它可以作为诉讼当事人,而由此产生的一个结果就是合伙可以被宣告破产,这对合伙的债权人是有利的,他可以先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

甲:关于合伙企业法的有关问题,我们已经谈了不少。

乙:是呀!我已经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

甲:下面有一个案例,涉及的问题多一些,仔细读一读,加深对合伙企业法的理解。

十一、综合

案情简介11

中国进入WTO后,给中小企业创造了许多机会。甲、乙、丙、丁计划成立一个合伙企业。他们在草拟合伙协议时,甲说出资为现金12万元,并参与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乙出资为现金30万元,由于手中现金紧张,声明其中50%,即15万元,在合伙企业成立半年后才能缴付,并且他不同意甲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丙出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仅以使用权出资,作价9万元;丁提供经营场所,以2所房屋的使用权出资,作价10万元。约定经营期3年。

合伙企业于2007年4月1日成立,并且经营顺利。

半年以后,丙在为合伙企业运货的归途中翻车,车毁人亡。其子要求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并代替其父成为合伙人。甲、乙、丁仅仅知道丙之子刚刚刑满出狱,对其不甚了解,不同意其成为合伙人,但不知汽车是否该赔。

又过了2个月,乙的债权人张某,也是合伙企业的客户,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至今不还,所以,他欠合伙企业的14万5千元货款也不还了,相互抵消,5千元的差额也不要了。

2008年春天,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丁要求赔偿其损失。

甲认为合伙企业已经没有什么前途,提出退火,其他几个合伙人不同意。在一次会上,甲又提出转让其出资份额,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李某,丁不同意。会后,甲单独与丁协商,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丁同意了。事后乙知道了,坚决反对。

合伙企业解散已是不可避免。于是,请万事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国静咨询解散清算事宜。 请问: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否可以? 2、如何选任清算人? 3、如何认定乙的出资? 4、甲是否可以退火?

5、丁是否可以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在清算期间,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算责任后,仍不能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处理。

7、合伙企业是否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财产按照什么顺序清偿; 9、丙之子是否可以成为合伙人?

23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4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是否有效? 11、张某是否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是否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本案参考结论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4、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8、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9、丙之子不可以成为合伙人。

10、乙反对甲将其出资份额转让给丁,反对无有效。 11、张某不可以向合伙企业主张乙拖欠他15万元债款。 12、甲不可以将其份额转让给李某。

13、合伙企业失火,将1所房屋烧毁。应该由所有权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参考理论分析

1、甲以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是不可以。

如果以劳务作价出资,应该取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由于乙不同意甲以日常工作,按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所以甲的劳务作价5000元出资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9条规定了如何选任清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第五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乙的出资只能按15万元计算。

出资额只能按实际到位的数额计算,认缴而未实际缴纳的,不得计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各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实际缴付的出资,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

24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5

4、甲不可以退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中,第2项规定意思是,在合伙协议有约定经营期限的情况下,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以单方通知退伙。该合伙企业约定经营期3年,其他几个合伙人又不同意其退火,所以,甲不可以退火。

5、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实物出资有2种形式: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只提供使用权或使用权加收益权。丁可以用房屋的使用权出资。

6、五年内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意思是,如果全体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后,仍不足清偿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结束清算程序。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权人享有在清算结束后以原合伙人为连带债务人,继续请求清偿的权利。但是,如果债权人在连续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则债务人的清偿责任归于消灭。

7、合伙企业不应该赔偿汽车价款25万元。

转移所有权的财产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合伙企业承担,未转移所有权的财产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物之所有人承担。丙的汽车所有权没有转移给合伙企业,所以,该损失所有人承担。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 (四)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按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清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依照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合伙企业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的部分,由各合伙人按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25 王志远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6)在线全文阅读。

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1124771.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