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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合伙企业法案例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0-06-24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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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1

合伙企业法案例 ............................................................................... 2

一、设立 ............................................................................................................................... 3 二、入伙 ............................................................................................................................... 5 三、新人入伙 ....................................................................................................................... 7 四、分支机构 ....................................................................................................................... 7 六、竞业禁止。 ................................................................................................................... 8 五、债务责任 ....................................................................................................................... 9 七、抵押 ............................................................................................................................. 13 八、内部与外部关系 ......................................................................................................... 16 九、清算 ............................................................................................................................. 18 十、双重优先权原则 ......................................................................................................... 20 十一、综合 ......................................................................................................................... 23

1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2

合伙企业法案例 甲:现在,我们应该说一说合伙企业法了。

乙:我看合伙企业不是一个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 甲:不是的。当今,我们在商业世界中各种形式的公司林立,合伙也发挥着自己的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合伙依然是一种被广泛采用的企业形式。

目前,合伙的形式,还被许多国家采用。但是,法律和法学是地域的,是根据地方的风土人情、道德标准制定的。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和气候有关;和土地质量、形式与面积有关;和农、猎、牧人民生活方式有关。法律应该和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贸易、人口、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

在美国,合伙主要分布在农、林、牧、渔、自由职业,例如医生、律师、代理商等、小型加工、商品零售等行业。

在德国,商品批发业、零售业乃至工业企业,都大量地采用合伙形式,拥有百万马克以上资产的合伙组织亦屡见不鲜。

合伙之所以能成为一种经久不衰和广受欢迎的企业模式,是因为它具有许多优点: (1)合伙组织形式简单,集资迅速灵活,创办手续简便且费用很低。 (2)合伙内部关系紧密,成员较稳定,内部凝聚力较强。

(3)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虽增大了个人风险,但也有利于刺激合伙成员的责任心和巩固合伙组织的信用。

(4)合伙不是纳税主体,也较少受政府干预和法规限制。实践证明,合伙是创业的最好形式。美国的波音公司就是由合伙发展而来。

在现代,合伙不仅是个人集资创办企业的形式,而且是企业之间经营联合的形式。在一些发达国家,例如法国、比利时,合伙被广泛运用于企业间的商事联合体。

美国统一合伙法规定,可以成为合伙人的“人”,包括“个人、合伙、公司和其他联合体”,实际上肯定了企业间合伙的合法性。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不仅个人合伙得到了肯定,合伙型联营体也获得了承认。在《合伙企业法》上的“合伙企业”,仅限于以自然人为合伙人的企业,不包括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国内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适用《民法通则》。也不包括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与国内企业、国内经济组织之间的合伙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就是说,《合伙企业法》不允许法人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1997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合伙企业法(草案)》,曾规定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其主要理由:

(1)法人有充分的权利能力处分自己的财产。

(2)法人参加合伙后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并不影响股东对法人承担有限责任。 (3)多数国家的法律对此并无限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可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采取联营的形式,并且实

2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3

际存在着合伙型联营的企业集团。

但是,1997年2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出的对该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以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为根据,认为,“按照这一法定条件,依法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不能作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否定了草案关于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的规定。

乙:在我国,如何设立一个合伙企业呀?比如,我想与朋友经营一个小商店? 甲:我这里正好有一个例子。请看!

一、设立

案情简介1

2004年4月,我与王紫藤、李靖等3个朋友计划共同出资合伙经营一家酒吧,合伙协议决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决定:我与王紫藤各出资5000元,李靖1万元。利润分配为25%比25%比50%。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后王紫藤提出,这4000元债务应该按照25%比25%比50%的利润分配比例承担。我与李靖都不同意。发生争议。

请问: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本案参考结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设立的条件、程序方面,都有具体规定。

2、合伙企业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3、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参考理论分析

1、合伙企业设立条件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设立合伙企业要具备一定条件,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这是设立合伙企业的法定条件。

合伙企业法的程序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

3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4

伙企业成立日期。

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2、本案之酒吧设立,符合法律规定么?

在本案中,三人共同出资,按照约定分配利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也是合法的。其他条件也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是,他们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使用王紫藤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代替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是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4000元借款如何处理?

王紫藤向朋友借款4000元,购买酒吧办公用品时候,该合伙企业还没有成立。所以,不能以合伙企业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是,借款确实是用于购买酒吧办公用品,应该由三人共同承担。应当按照利润分配比承担这笔债务。

甲:上面介绍了如何建立一个合伙企业。 乙:案例里面提到了合伙协议,应该如何撰写一个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包括哪些内容? 甲:我可以说一说。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主要事项包括:

(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三)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四)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 (五)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 (六)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七)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八)入伙与退伙。

(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

乙:合伙人出资的情况,在实践中,有时候比较复杂,不容易认定。

甲:你说的很对。在美国,合伙是不是一个商业企业?是不是一个真正的合伙?有时不容易确定。尤其是在没有正式的书面协议时。合伙企业的定义是:2个或2个以上的人,作为共同所有人,为了赢利,经营一个联合体。有联合的意愿,是合伙企业重要的因素。如果其他合伙人不同意,一个人就不能加入合伙。合伙的身份是否存在,法院根据定义隐含的以下几点判断:

A 是否分享利润或损失, B 是否共同所有,

C 管理中是否有平等的权利。

如果这三个证据不充分,在实践中,还有一个原则可以利用,这就是仅看是否分享利润或损失。但是,获利不能是如下情况:

A 分期付款的债务或借款的利息, B 雇员的工资, C 地租,

4 王志远

商法案例 合伙企业法 28-5

D 寡妇的养老金或已故合伙人的继承人, E 良好商誉。

例如:债务人欠债权人5000美圆,没有担保。双方商定,债务人每月支付利息为债务人每月经营利润的10%,直到本利还清。虽然债权人从经营中获得利润,他们不是合伙人关系。

麦克弗森与邦克共同拥有一块地,将其出租给农场主。他们不是收取地租,而是分享一部分农场的利润,一般情况下,不认为麦克弗森与邦克和农场主是合伙关系。

在香港,合伙分无限责任合伙和有限责任合伙。前者由《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8章)调整,后者由《有限责任合伙条例》(香港法例第37章)调整。

有限合伙的优点是:

第一,企业由少数普通合伙人经营管理并承担无限责任,可以保持合伙组织结构简单、管理费用低、内部关系紧密和决策效率高等特点,这是它优于公司之处;

第二,能够以有限责任吸引他人入股,有利于广开资金来源,扩大企业规模,这是它优于普通合伙之处。所以,有限合伙有利于在保持合伙企业原有内部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吸收新的投资,扩大经营规模,同时也可以鼓励那些不愿承担无限责任的人向合伙企业投资,是一种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企业形式。

有限合伙是属于英美法系的,隐名合伙是属于大陆法系的。 我再介绍一个情况,共你参考。

二、入伙

案情简介2

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

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4、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本案参考结论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可以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违法。他无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5 王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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