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根据实际移交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移交清单,在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在协议中注明)
……
第六条 甲方因 原因,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尚未向乙方移交的图纸资料见附件四。
(注:包括但不限于项目根据实际未移交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未移交清单,在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在协议中注明)
……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与乙方完成附件四未移交资料的补充移交,届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移交资料的确认文件。
第七条 截至 年 月 日,甲乙双方已进行查验的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查验结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共用部位:包括建筑物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外墙、门厅、楼梯间、走廊、楼道、扶手、护栏、电梯井道、架空层及设备间等;
(二)共用设备:包括电梯、水泵、水箱、避雷设施、消防设备、楼道灯、电视天线、发电机、变配电设备、给排水管线、电线、供暖及空调设备等;
(三)共用设施:包括道路、绿地、人造景观、围墙、大门、信报箱、宣传栏、路灯、排水沟、渠、池、污水井、化粪池、垃圾容器、污水处理设施、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休闲娱乐设施、消防设施、安防监控设施、人防设施、垃圾转运设施以及物业服务用房等。
(项目根据实际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类别、查验时间、查验方法、查验内容(外观、运行、配置等)、查验人、查验问题、双方协商的解决办法、查验结果等整理详细清单,在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在协议中注明)
……
第八条 甲乙双方未进行查验的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未进行查验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根据实际未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未进行查验的主要问题等整理详细清单,在协议或以附件形式在协议中注明)
……
第九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上述第七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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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查验所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于 年 月 日前就该等整改结果与乙方进行复验。
甲方承担解决第七条所及查验问题的责任,解决办法如下: ……
第十条 甲乙双方约定,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前完成上述第八条所及未进行查验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工作,并由甲方将查验发现的问题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整改,并于 年 月 日前就整改结果与乙方进行复验工作。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约定,在甲方完成所有的上述项目相关图纸资料的移交工作,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及查验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完成项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复验工作后,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办理物业的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现场查验时未能正常运行的共用设施设备或影响正常使用的共用部位等,其保修期起始时间为甲乙双方确认整改完成之日起次日。
第四章 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移交权属明确、资料完整、质量合格、功能完备、配套齐全的物业。
2、甲方与乙方进行承接查验前,甲方必须确保项目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规划、消防、环保等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可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公共照明、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设备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已安装独立计量表具;
(3)教育、邮政、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环卫、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已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
(4)道路、绿地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5)电梯、二次供水、高压供电、消防设施、压力容器、电子监控系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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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设施设备取得使用合格证书;
(6)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相关技术资料完整齐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甲方必须与乙方积极配合,委派落实专人负责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与乙方共同完成项目的物业承接查验工作。
5、甲方应当在本协议规定期限内与乙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向乙方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以及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6、甲方应当在与乙方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的同时,完成应依法向有关单位移交项目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和有线电视等共用设施设备的移交工作。
7、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与乙方进行承接查验工作。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与乙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8、依据本协议约定,承担、支付物业承接查验费用。 9、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积极配合甲方完成项目承接查验工作,严格按要求完成各项内容的承接查验工作。
2、乙方对甲方移交的图纸资料进行清点、核查,重点核查共用设施设备出厂、安装、试验和运行的合格证明文件。
3、乙方对于甲方移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仔细现场检查和验收,乙方的查验内容仅限于如下三项: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与移交资料反映的配置相符;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肉眼可视的外观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或缺陷;
(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功能是否在正常状态。对隐蔽部位、隐蔽工程以及结构安全的查验,乙方不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开展现场检查和验收,但有义务核查甲方是否已提供了与此相关的合格证明文件。对于查验中发现的问题,乙方有义务书面通知甲方,要求甲方进行整改落实。在甲方整改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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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积极配合甲方完成复验工作。
4、依据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收取物业承接查验费用。
5、项目属于分期开发的,与甲方根据开发进度,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物业分期进行承接查验工作。在承接最后一期物业时,与甲方办理物业项目整体交接手续。
6、建立和妥善保管本物业承接查验资料档案,及时记录相关情况。 7、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向甲方移交本项目物业承接查验的全部档案资料,移交时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乙方需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0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承接查验档案资料。
8、积极配合甲方,于项目交付时,将物业承接查验结果、备案情况书面告知项目全体业主。
9、自物业交接之日起,乙方应当全面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义务。
10、乙方自物业交接后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2)临时管理规约; (3)物业承接查验协议; (4)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 (5)查验记录; (6)交接记录;
(7)其它承接查验有关的文件。
11、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五章 承接查验费用
第十五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由甲方承担。具体费用为人民币××元整(¥××.00),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为:
(1)×年×月×日前,甲方支付乙方计人民币××元整(¥××.00); (2)×年×月×日前,甲方支付乙方计人民币××元整(¥××.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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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费用为一次性支付,直接在协议约定支付时间和方式) 第十六条 物业承接查验费用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1)乙方从事物业承接查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承接查验所需工具、器械等的采购费; (3)物业承接查验外聘专业机构的服务费; (4)法定税费;
(5)其他为完成物业承接查验工作而发生的所有开支(水电费除外)。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因甲方原因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在物业交付使用前15日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交接查验,导致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部责任,造成乙方和/或任何第三方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进行赔偿。
第十八条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工作的,使乙方未完成规定工作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或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完成物业承接查验相关工作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注:按乙方年度物业服务费的5%为上限)。
第二十条 物业交接后,甲方未能按照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的约定,及时解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的问题,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物业交接后,发现隐蔽工程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负责修复;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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