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有章可循的医责赔偿体系是缓解医患冲突的柔性切割
既然在纷繁复杂的医疗过程中难以避免医疗事故,那么妥善处理医疗事故,对医疗失序行为进行责任赔偿就是必不可少的,全世界任何国家都难超然于此,只不过是赔偿体系越健全、越规范的国家,由之而引起的纠纷冲突就会越少。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就开始摸索和尝试建立医疗责任保险机制。2014年国家卫计委会同财政部、保监会等5家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各地区都在分头落实和探索。通过几年的实践,总体赔偿框架和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如何落实到细处、小处和快处,都似乎还差“最后一公里”尚未畅通,特别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如何科学可信地组成?该委员会如何及时跟进运作?都还需有关部门联合起来合力解决。尤其是要快速与2016年7月下发的严打涉医违法的文件结合,做到法镜高悬,司法部门及时严惩不法暴力行为,让暴力伤医现象在医疗环境中得以全面遏制甚至杜绝。同时又要严格引进第三方(保险公司)及时据责赔偿,让第三方保险公司依法依章规范行事(不能让“好哭的孩子多吃奶”),及时进行适当的合理合规的经济补偿和道义安抚,快速释放医患冲突能量,恢复安定和谐的医疗环境。这不仅是包含医院和医生在内的“医方”应有的人道责任,更是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不可推卸的社会担当。
6.医方积极性的激活和社会包容性的展示是医患和谐的基础性保障
作为公立医院,只有不到10%的事业性拨款,而要承担十倍左右的成本支出的公益性服务,显然是勉为其难的。“要得羊儿长得好,又没法让羊儿多吃草”是不现实的。我国接近世界人口的20%左右,但是总卫生经费支出只占世界的2%左右,发达国家卫生总费用几乎都超过GDP的10%,而我国只有5%左右[6]。从人均基数来说,相差更远,我国政府2013年人均卫生支出180美元左右,美国和日本均超过或接近4000美元[6],是我们的20倍。这些健康投入的尴尬状态已引起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
如果把医疗消费和医药产业关系处理得当,或许可以出现意外的产出效果。近些年美国卫生支出占GDP的18%[6],但全国医药保健产业总值占GDP的24%,这是值得我们分析和借鉴的。另外,不管是何种性质的医院,只要它完成了国家赋予或需要的公益卫生支出,就应该给予一定的成本投入和补偿,从而为民营性质的医院生存和成长创造一定条件。另外,国家还要进一步加大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后的投入权重,切实做好医保经费效益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并用有序竞争的方式让各医疗机构能够在优质服务中获得较多的劳动回报,从而较大幅度地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技术服务待遇,让他们在救死扶伤的过程中作出更大的贡献,继而从“法”的层面杜绝过去那种用不正确的回馈方式(如“红包”或“药品回扣”等)去维系患者健康的窘迫状态。
当然,要做到这一点,还需要社会的博大胸怀,民众的大力支持。医疗行业是一种高密集技术行业,一个合格医生的培养需要很长时间,技术风险较大,工作强度也较大,获得较高报酬应是无可厚非的(美国最高薪酬的前十位专业,医疗行业占了7位)。特别是在家庭医生签约制度全面实施后,许多相关医生工作的时间或许会更长,他们中的部分人可能会占用自己更多空闲时间,随时随地为患者服务,也会尽力分担大量就医患者,可以为大医院就医难的局面作出贡献。国外的医疗实践告诉我们,这是一个急患者之所急,缓患者之所难的有效举措。全社会如果能尽快地包容性接受这个方案,加大实施推进步伐,或许为缓解患者得病之后的紧张心理,构建患者求医的规范路径,协助患者对接入院,甚至帮助处理意外的医疗事故等,都能起到建设性辅助作用。因此,社会对它的接受程度,往往会直接影响到他受益受惠程度。
四、结论
当然,昔日那种医患相互信任和相互尊重的情景令人留恋,但我们也不应该一味愧叹“人心不古”或过分悲观,在当今时代,个别医者的不当行为是会显得十分扎眼,但它毕竟不是主流;同时,少数患方的不良行径,也会惹得人们十分恼怒,乃至可恶可憎,但它毕竟只是他们一时难以理性接受痛苦现实时的发泄,或者是为利益膨胀驱使的跨界行为,但它们都不应该成为我国当下的主要的社会医学状态。法网的有效约束,医德的全面构建,人际的良性沟通,政府的可靠投入,新保险和新就医方式的新机制的脱颖而出,加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等,从根本上破解这样一个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的社会难题,或者开始渐露征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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