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这个问题何以成为一个讨论的起点?二、这个起点何以又是自然的?三、这种问法与自由主义相似,但目的显然不同,其不同何在?
关于第一个问题,城邦是一个整体,因而它就一定具有公共的成分,否则城邦将只是一个个原子化的个人的简单堆积,而这不足以构成一个城邦。所以讨论公共的范围就是一个起点。而这个起点之所以是自然的,也要从城邦在自然目的的序列上先于个人来考虑。而关于第三个问题,这与自由主义划分公私界限是很不同的,自由主义的划分是为了保障私人自由,因此其理论的起点和归宿都是个人,是私的部分。而亚氏的划分是为了保障城邦的完整性,其理论的起点和归宿是城邦,是公的部分。
关于这个“自然起点”的初步回答只有两种。一是完全公有,二是一部分公有,一部分私有。前者是柏拉图的答案,亚氏就先从这里展开论述。
苏格拉底的理想国目的是要“消除私心,保证城邦的大公统一”。而亚氏却认为这种整齐划一不仅不可能,而且导致的是城邦的消亡。(p45)因为城邦的本质就是许多不同品类的分子的集合,而不是同类事物的聚合。(p46)因此真正重要的不是消除私心,而是尽可能地保持各个部分的自然差异,只有这样城邦才能称其为城邦。
这里就涉及到了关于整体有两种含义:可以是一个一个人的总数合而为全,也可以是集体地不分彼此之为全。前者之全依然有私我,后者之全则没有私我。但这两者都未必能导致城邦的洽和。前者可以看成是自由主义的思路,后者可以看成是极权主义的思路,而亚里士多德显然采取了较为中间的道路,即社群主义的道路。所以我们所亚里士多德是社群主义的鼻祖,在一定程度上是成立的。
亚里士多德在后面的第四章继续讨论了妇孺归公会导致伦常丧失,罪行加重,城邦也会因为友爱的淡乏而不再团结。在第五章则讨论了财产归公问题。财产问题主要涉及生产合分配。最好是土地私有,分配归公。财富应该“以足够维持其素朴(节制)而宽裕(自由)的生活”为度。(p64)在考虑城邦的设计时,必须时刻谨记的是何谓正当的生活,而正当的生活中财富是个极其重要的问题。
三、政治的极限——自然与正义
在《政治学》第三卷中,亚氏两次提到了同一个比较独特的问题(p157-160,p176):即城邦如何对待才德卓绝的人。这个才德卓绝的人不只是一般的品德优秀,才能超群,而是“人群中的神祗”(p157)
在第十二章中,亚里士多德提到,政治学上的善就是“正义”,而正义包含两个因素——事物和应该接受事物的人。(p152)正义的分配是以应该付出恰当价值的事物授予相应收受的人。(《尼科马克伦理学》卷五章三1131a15)在政治权利的分配上,正义就是“以人们对于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p154)这是城邦赖以存在的基础,因而正义就是城邦最大的公共利益。
可是不管是正宗的城邦还是变态的城邦都有自己的正义的标准,也就是任何城邦都有自己的关于赋予相应的人以恰当的事物的标准,比如有些城邦以财富为标准,有的则以出身、才德为标准,还有的则兼而有之。财富、出身、才德和集体多数四者并存于城邦之中。(p135)尽管亚氏说他们的观念都是偏见,可是它们显然成为维护特定城邦存续的根基。
可是对于亚氏所谓才德卓绝的人来说,城邦的正义是不能约束他的,就像“不能把宙斯神一并纳入人类的政治体系”。(p160)他超越于这些标准之外。如果城邦是一个整体,那它就有理由要求所有人成为他的一部分。可是这样卓绝的人物,他本身恰恰就是一个整体,而其他的人们便类于他的部分。(p176)正是因为如此,他们实际上是所有城邦的敌人,他们的存在都将潜在地对城邦的存续构成威胁。
亚里士多德说,对于这样的人,唯一合乎自然的方式就是说服大家服从他的统治,(p176)成为城邦的终身君王。(p160)可是显然说服似乎是并不起作用的,否则超人也就不会被城邦所放逐了。值得注意的是,这不是君主政体的一种,因为君主是城邦的一部分。终身君王的政治实际上是政治生活的极限,即按照自然的方式来组织政治的极限。政治的最高限度就是哲学王的统治。这个时候的正义标准就是自然的正义标准。
可是我们马上就意识到,所谓自然的正义标准是自相矛盾的。自然无所谓正义或不义,它自身是最终的标准。各种正义的标准在理论上都必须接受自然的审查。可是政治又必须建基于正义的观念之上,它必然试图去掩盖自然。或者说每一个城邦都试图把自己所奉承的正义观念包装成是自然的,是无可怀疑的。自然是生生不息的,而城邦却力图稳定。于是所有城邦
都有采取“陶片放逐法”的可能,实际上也是这么做的。亚氏认为即使是出于统治者的私利,采取这种方法“也有政治理论上的根据,而未可全非”(p160)这是政治的自然逻辑,而这个自然逻辑从根本上说是违反人的自然的。 四、结语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了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笔者认为自然目的论始终贯彻着全书的讨论,借以确定人的自然本性,理想城邦的结构,也包括后面提到的如何对待“超人”,如何教育城邦的公民等。而需要强调的是自然的目的并不是人的目的,自然理性也不是人的理性。实际上并非所有人都能知晓自然的目的,或者说自然的目的其实是被隐藏起来的,需要哲人去发现。其发现的方法之一,亚里士多德已经清楚地向我们呈现出来了。
《政治学》读书笔记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分为八部份,主要涉及城邦的目的、起源、变更和保全;政体的分类、变更和保全;理想的城邦及其构建;最后论述了公民和青少年的教育问题。另外,这本书还涉及领导者素质和领导艺术的问题;他还阐述了他的法律的思想和司法的思想。
这本书的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城邦的起源。
亚里士多德认为,人们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共同体是为了某种善的目的。家庭是从男人和女人以及主人和奴隶这两种共同体中形成的,人们组建家庭是为了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当多个家庭为了获得比生活必须品更多东西而联合起来时,就
形成了村落。随着人们对善的不断追求,多个村落为了过上美好的生活而完全结合成一个共同体,这个共同体越来越大,直到大到足以自足或近于自足时,就产生了城邦。
第二部分初步讨论了政体的问题以及政体和法律关系的问题。
他认为,城邦的本质在于多样性,而不在于一致性。以一致性为本质和根本的城邦必然会走向自我否定和毁灭。高度一致性的城邦是人丧失两种美德:一是男人对女人的情欲;二是慷慨施与财物的美德。
在论及法律与城邦的关系时,他认为,一个优良的城邦中不仅应该通过法律实现财产的均衡和适中,还应该致力于人们的别的方面的平等和均衡,如教育、名誉等。另外,他认为应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因为法律的变革可能会引起政治动乱—因为法律的实施和效果最终取决于人们顺从法律的习惯而不是内容,而习惯养成需要很长的时间,并且频繁的变更法律会降低法律的威信。
另外,他还对希波达莫斯政体、斯巴达政体、迦太基政体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自己对这些政体的看法。
第三部分论述了公民、政体理论以及法律三方面的问题。
他在对各种关于“公民”的定义进行分析和批判后提出了公民的概念。他认为,公民是参加法庭审判和行政统治的人。其中,参加行政统治的人包括官员、陪审员以及公民大会成员。他还说到,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对共同生活的追求是天生的必然的;人一定会在共同利益的驱使下聚集起来,在共同体中享有自己应得的美好生活。但他同时指出,公民是具有相对性的,因为这种观念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人们对涉及自身利益的问题时所做出的判断总是容易出错的。
他还讨论的政体的问题。他认为政体负责对城邦的各种官职特别是最高官职的某种设置或安排,简单的说,政体就是政府。此外,他还指出,城邦这种共同体不仅仅是维持人们的生活和分享财富,它还要以优良的生活为目的。他还提出了政体的分类。他认为政体有正确的政体和蜕变的政体。以利益和最高权力的归属划分,正确的政体可分为君主政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贵族政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权力掌握的少数人手里)、共和政体(以公共利益为目标,权力掌握的大多数人手里)。蜕变的政体分为僭主政体(以私
人利益为依据,是蜕变了的君主政体)、寡头政体(以富人的利益为目标,是蜕变了的贵族政体)和平民政体(以穷人的利益为依据,是蜕变了的共和政体)。
他在这部分也论述了法律的问题。他认为法律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他认为,城邦应该委任那些能够公正裁决法律没有做出规定的事例的人为官员;除此之外,城邦还应随着时间推移,根据城邦和公民的新经验来修改和补充新的法律,使法律的统治能与时俱进,保持旺盛的活力和生命力。而且,他还认为,能用法律统治的地方尽量用法律来实施法律统治,法律无规定的地方和时候就必须用人来裁决,并且参与裁决的人应该是多人。
第四部分首先再次提及法律的重要性,然后分析了政体多样性的原因,再分别对平民政体、寡头政体和贵族政体进行细分,并提出“中庸政体”是最好的政体的观点和阐述了政体的三要素。
在这部分的开始,亚里士多德再次强调法律的思想。他说,法律是根据政体制定的,是对政体诸多要素的内容的规定和确认。各个当权者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统治,并有义务防止别人违反法律;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必须了解政体的类别和这些政体类型之间的差异。
紧接着,他分析了政体多样性的原因。他认为,每一个城邦都是由不同的要素和部分构成,这些要素和部分在不同的城邦结构和分布是各不相同的。因为,城邦是由不同的家庭构成;城邦的人群有不同的阶层;城邦中人的财富、出身、德性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别。
然后,他对平民政体、寡头政体、贵族政体分别进行了更细的分类。 接着,他提到了“中庸政体”是最优良的政体的观点。所谓“中庸政体”是中间阶级人数占主导,并由中间阶层掌权的政体。因为,中间阶层既不会掠夺富人的财富,也不会剥夺穷人,更不会由党争。他进一步说到,任何一个城邦在构建上都包含性质和数量两个方面。所谓性质是指自由、财富、教育和门第;而数量指认可的数量。他进一步指出,在任何一个城邦中,没有任何阶层同时在数量和性质上占双重优势。所以,要保持一个相对政体的稳定,就要使其支撑者力量大于反对者力量;各个阶层在制定法律时,要使中间阶层的利益和要求得到顾及。
在这部分的最后,亚里士多德阐述了政体的三要素。他认为,政体应该包括议事、行政、司法三个要素。议事要素负责战争与和平、结盟与解盟等公共事务以及法律、死刑、官员选举和审查等方面事务。这个机构可以由全体公民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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