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业高度垄断,排斥竞争从而丧失效率与活力,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引起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网络金融监管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高效、适度、有序的竞争环境。
(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严格、在规范,也是相当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单纯地放在网络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时时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四)经济效益与安全稳健相结合原则
要求网络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应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网络金融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地防范风险同促进网络金融机构的效益协调起来。
此外,金融监管当局还应注意如何顺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环境,跟踪网络技术的发展,对过时的监管内容、方式、手段等及时进行调整。
三、网络金融监管的内容
对网络金融的监管可以分为两个大的方面,一是针对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网络金融服务进行监管;二是针对网络金融对国家金融安全和其他管理领域形成的影响进行监管。鉴于网络金融的特殊性,对其的监管目前应主要体现在带有全局性的问题上。
(一)对网络金融的服务程式和真实性的监管
网络金融监管的重点是对网络金融系统中金融服务的确切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监管。 实际上,网络金融机构可以更准确地被定义为一种先进的网络金融服务系统,对该系统中金融服务的确切性、真实性、合规性的监管应是网络金融监管的重点。首先,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应符合国家的金融政策,尤其是要控制网络金融机构利用其相对于传统金融服务方式的低成本优势进行不正当竞争。其次,对于网络金融机构提供的各项金融服务,因各金融机构间发展特色及侧重点各异,在相似名义下的金融服务内容,尤其是使用该项服务的用户若接受不同的协议,这必将造成整个服务提供的混乱。因此,应形成一套规范化的“行业服务规范”,对在线支付、网上保险、网上证券交易等各种网络金融服务进行条例式的规定。网络金融的优势之一在于将服务的空间范围极大地扩展而吸引客户。那么服务标准的制定则是整合网络金融资源的基础。这些标准的制定应由最高监管机构负责,同时赋予这些标准以强制性色彩。就服务的真实性监管而言,应当建立网络金融交易确认系统。对于每一笔网络金融业务,用户有权利提出交易确认。例如,必须通过安全的签名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请求用户给予最后确认,以保证每一笔资金的流向都有最后接受人的确保。对于在同一银行的两个账户之间的转账业务,同样需要银行的确认。这是保证金融交易安全及交易真实有效的必要措施。
(二)对网络金融系统安全性的监管
网络金融发展最关键的因素是安全问题,如何确保交易安全是网络金融发展需克服的最大障碍。
1.访问控制监管
采取防火墙、虚拟保险箱和其他加密技术来保护网络金融机构并保护客户利益不受损害。
2.建立安全评估监管组织体制
成立技术委员会对网络金融的系统安全进行资格认证和日常监管,规范系统分布安全。
3.日常监管维护
实施网络安全的控制和管理。
4.风险责任负责制
从政策上规定网络金融机构的风险责任分摊机制。
(三)对消费者的权益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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