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对于提供新闻资讯的网络银行,2000年11月后,还需要接受公安部门和新闻出版署的管理。在这些部门中,后三个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信息技术和新闻的管理,与现有银行业务的关系不大,人民银行是主要的管理部门。
从监管角度来看,2001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实施了《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银行机构在我国境内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在开办前向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办。人民银行对银行机构开办网上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实行“一级监管”的原则,即各类银行机构首次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由其总行向人民银行总行、分行或营业管理部申请。人民银行对银行开办新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申请,实行审批制和备案制两种制度。银行借助互联网开发的新的、与传统银行业务品种不同的、形成表内资产或负债的网上银行业务品种;借助互联网办理贷记支付以外的支付结算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办未获人民银行同意的表内资产类传统银行业务品种;通过互联网开办与证券业、保险业直接相关的新的业务品种,适用审批制。银行通过互联网增加开办其他新业务品种,适用备案制。银行开办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商用密码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银行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物理安全措施,能有效防范外部或内部非授权人员对关键设备的非法接触。银行应以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说明和公开各种网上银行业务品种的交易规则,应在客户申请某项网上银行业务品种时,向客户说明该品种的交易风险及其在具体交易中的权利与义务。未经人民银行同意,银行不得擅自停办经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开办的网上银行负债类业务品种。
2.对网络证券的监管
上网开展证券交易在国外已经被证明是最具发展潜力的网络金融业务之一。我国的一些券商从1997年开始探索网上证券业务,推出了各自的网上证券经纪系统。目前国内证券的网站有两类:IT类证券交易网站和券商类证券交易网站。从网站的建设上来看,券商的网站与IT业的证券网站有着明显的区别:IT业网站的内容十分丰富,管理模式先进;而券商的网站除了网上交易的功能以外,信息资讯服务十分缺乏,速度慢、规模小,不能满足用户多方面的要求。
网络证券在我国刚刚开始发展,对其的监管也还处于探索阶段,中国证监会是网络证券的主要监管机构。2000年4月14日,中国证券会出台了《网上证券委托暂行规定》,是我国第一部有关网上证券交易的法规。现阶段,在网络证券的监管与政策问题上,存在着较强的干预的问题,以下两方面表现的较明显:一是固定手续费佣金制度。网络经济中价格水平的确定应该完全由市场来决定。目前我国的证券交易手续费仍然由政府来确定。而这种以法律形式固定的手续费将在很大程度上抹煞网络证券在交易费用上的优势。只有交易手续费是浮动的,才能够使网上证券交易通过大大降低交易手续费用而体现其巨大的吸引力。二是较多地限制竞争。限制竞争违背了网络证券的发展规律,网络证券市场的竞争应该是充分的自由竞争,网络金融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竞争格局的变化,在这方面,IT产业加入金融服务者的队伍将是一种趋势。
3.对电子货币的监管
我国电子货币的出现较晚,但发展较迅速,到2000年底,各类发卡机构就已有55家,发卡量超过2.77亿张。到目前大多数商业银行都已开办网上转账、网上支付等业务。 主要发达国家一般都成立了专门的工作机构,研究、监测和管理电子货币业务。而我国目前基本上是将这一业务划归各部门的科技机构负责,着重于技术上的管理,而忽视了其对于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可能产生的深刻影响。将电子货币作为结算工具和支付工具来管理,一般会沿用统一、标准化等原则,这与电子货币业务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多样化和技术的快速进化相矛盾。同时,目前的管理办法虽然有可能在技术和协议上形成一套安全体系,但在对电子货币的测算与监控、作用与风险、信息披露与报告等方面则显得相对滞后。
(二)改进金融监管,促进我国网络金融健康发展
我国经济信息化程度不高,网络金融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我国对网络金融业务监管的政策、方针的制定与实施应采取慎重态度,既不限制它的发展又不能放弃监管,通过适当的金融监管,促进我国网络金融更快更好地发展。
1.完善现行法律,补充适用于网络金融业务的相关法律条文。首先,要对现有法律不适应的部分进行修订和补充,其次,要对未来发展情况进行预测,分析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先行立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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