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并未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全体侵害类型,其第五章划定产品责任、第六章划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划定医疗侵害责任、第八章划定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划定高度危险责任、第一0章划定饲养动物侵害责任、第一一章划定物件侵害责任,再加之第四章划定的监护人责任、使用人责任、网络侵权责任以及背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总共是一一种侵权行径类型,接近于前述第2种立法模式。
2、1般条款、维护客体
第二条:“损害民事权益,应该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孕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声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续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理论上所谓侵权法“1般条款”,或者称“概括条款”,是指侵权责任法基础性的划定。“1般条款”,应该囊括3项要素:维护客体、回责事由、责任形势。例如,日本民法第七0九条划定:“因成心或者差错损害别人权力或者受法律维护的利益的人,对于于是所产生的侵害负赔偿责任。”[五]其中,“权力或者受法律维护的利益”是维护客体,“成心或者差错”是回责事由,“赔偿责任”是责任形势。
本条第1款划定:“损害民事权益,应该按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其中,“民事权益”为维护客体,并由本条第2款入1步对于“民事权益”予以限定;“按照本法”,指按照本法关于侵权责任之回责事由的划定及按照本法关于应承担侵权责任之责任形势的划定。[六]可见第二条为侵权责任法“1般条款”,相称于《日本民法》第七0九条的划定。
现行《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第2款划定的“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并未限定于“财产权”、“人身权”。据此,民法理论以及裁判实践解释侵权法维护客体不以“民事权力”为限,包孕“财产权”、“人身权”及尚不形成权力的“财产利益”、“人身利益”。不管损害民事权力,或者者损害民事权力之外的正当利益,都可成立侵权责任。
本条第1款在《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第2款划定基础上,依据实在施以来的民法理论以及实践经验,用“民事权益”概念接替原文所谓“财产、人身”,作为侵权责任法维护客体,并且设立第2款,以罗列方式划定“民事权益”定义。作为侵权法维护客体的“民事权益”,包孕“民事权力”以及尚不形成民事权力的“正当利益”。从本条第2款所罗列的一八种民事权力可知,此“民事权力”以“尽对于权”为限。[七]民事权力之外的“正当利益”,包孕人身利益以及财产利益。依据《民法通则》执行以来的裁判实践,受维护的人身利益包孕死者声誉、死者肖像、家庭生活安宁等;受维护的财产利益包孕财产的据有、可患上利益(纯经济损失)、网络虚拟财产等。
依照中国民法理论以及实践,关于侵权责任之成立,无所谓“背法性”要件,民法通则关于侵权责任的划定,亦仅划定“损害”,而未划定“不法损害”或者者“背法损害”,在裁判实践中,凡“损害”别人民事权益,都可成立侵权责任。于是,本法第二条及下列条文均仅言“损害”,而不论“损害”之是否是属于“不法”。此与德国民法(第八二三条)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一八四条)之法律条文明示“不法损害”,学说判例以加害行径有“背法性”作为侵权责任之成立要件不同。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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