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公司的特点
公司通常具有下列法律特征:(1)是法律实体;(2)能永久存续;(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4)双重征税;(5)集中管理;和(6)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在治理方面,公司最为显著的特征就是集中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
实际上,美国存在着两类公司: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这两类公司虽然都是法律实体,都能永久存续,股东都承担有限责任,且要受双重征税,但在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这两方面存在着显著区别[1]。
就所有权与治理结构而言,公众公司的特点是:(1)股东人数众多;(2)公司股份有现成市场(ready market);(3)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指导、经营参与不多[2]。与其他类型的共同所有的企业(jointly-owned firms)特别是封闭公司相比,公众公司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所谓“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以及所有者权益能自由转让。
与公众公司相比,封闭公司的特点是:(1)股东人数少;(2)公司股份没有现成市场;(3)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经营[3]。就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两方面而言,封闭公司的特征是“所有权与管理权合一”以及所有者权益转让受限[4]。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说只有公众公司才是“典型的公司”,因为只有公众公司具备那些使公司区别于非公司形式的共同所有企业(例如合伙企业)的所有特征。与此相反,封闭公司在管理和所有者权益转让方面类似于合伙企业,因而也常被称为“公司型合伙”。显然,将合伙设立为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同时获得公司的法律优点(如有限责任、永久存续)与合伙的法律优点(如治理方法更为灵活;可通过“私序”(private ordering)配置权利、解决纠纷,从而为少数股东权益提供额外保护)[5]。
导致两类公司具有不同治理结构的原因是其所有权结构的差异。
首先,公司股份现成市场的规模主要取决于公司股份的流动性,而公司股份的流动性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股东的人数。假定其他条件相同,股东人数越多,股份流动性就越强,股份现成市场就越大。这有助于解释为何公众公司股份有而封闭公司的股份没有现成的市场。
其次,股东在多大程度上参与公司的管理、指导、经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此类集体行动的成本,而后者又主要取决于股东的人数。假定其他条件相同,股东人数越少,集体行动的成本就越低,股东的参与程度就越高。正因为如此,股东积极参与管理于封闭公司常见,于公众公司则罕见[6]。
再者,公司股份是否具有现成市场与公司股东的参与程度两个因素也是相互联系的。从经济角度看,“发言”(making voice)和“退出”(exit)是此消彼长的;当发言的边际净收益与退出的边际净收益相等时,两者达到均衡。假定其他条件相同,公司股份现成市场越大,退出的相对收益就越大,而发言的相对收益就越小,反之亦反。因此,封闭公司股东倾向于用手投票,而公众公司股东则倾向于“用脚投票”。
封闭公司特殊的所有权结构也导致了公司的所有者权益转让受限。封闭公司股东人数少,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因此股东之间的关系类似于合伙人之间的关系。同合伙企业一样,封闭公司的成功取决于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7]。
不仅如此,许多封闭公司股东甚至就是亲戚、朋友关系。这类私人关系使得公司产生和维持一种亲密的工作环境[8]。因此,封闭公司股东会对所有者权益的转让施加限制,以便对工作伙伴有所挑选[9]。这样做的结果是,通常只有创始股东或经其他股东同意的人才能受让封闭公司的股份[10]。
从经济角度看,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比较优势在于能使财务投资者专门承担投资风险,使职业经理人专门从事经营管理;公众公司的劣势在于股东与管理者利益不一致。与之相比,所有权与控制权合一的比较优势在于股东与管理者利益一致;封闭公司的劣势在于不存在风险承担职能与经营管理职能的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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