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CAFTA的报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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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报复制度是CATFA(中国-东盟自由商业区)争端解决机制的首要组成部门,是确保仲裁庭建议以及判决患上以履行以及争端解决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所在。通过对于WTO与CAFTA两者的报复制度入行比较分析,指出了CATFA报复制度在监视程序、报复水平的肯定尺度等方面存在不足,并提出了相干的改入建议。
关键词:CAFTA;DSU;报复制度
二00二年一一月,中国、东盟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正式启动了树立中国-东盟自由商业区(CAFTA)的入程。二00四年一一月,在老挝举办的第八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货物商业协定》以及《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下列简称《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从《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的签署时间可以望出CAFTA成员对于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视,因为“国际条约的施行顺利与否,取决于其争端解决机制的胜利。”而报复措施作为争端解决机制中解决争端的最后手腕,是仲裁庭建议以及判决能够患上到切实施行的保障。
一 WTO报复制度与CAFTA报复制度的比较
不管在WTO的《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以及程序的体谅》(DSU)还是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中,均没有出现“报复”(retaliation)1词,DSU使用的是“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other obligations”这样的表述,而《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使用的是“suspension of concessions or benefits”,2者都可以翻译为“间断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在DSU中,“间断减让”是指间断关税减让,其象征着胜诉方对于败诉方再也不承担关税减让的义务,可以单方面入步败诉方产品的进口关税,侵害其商业利益,以迫使其履行判决,施行协定义务。“其他义务”是指关税减让以外的有关市场准进(特别是在服务商业)方面的义务以及知识产权维护方面的义务,间断此类义务就象征着报复方再也不承担这些方面的许诺,可以实行市场准进方面的限制或者下降对于知识产权的维护尺度。从实质上望,间断减让或者其他义务就是报复。
下文通过报复措施的申请前提、报复措施的水平、报复措施的规模、报复措施申请的批准、报复措施的终止这几方面,对于WTO与CAFTA的报复制度入行比较。
一.一 报复措施的申请前提
依据DSU第二二条第二款的划定,申请实行报复要满足如下前提条件:只有败诉方在依DSU第二一条第三款肯定的合理期限内未施行DSB的建议或者判决,而且在该合理期限届满后二0天内争议双方未能就补偿支配达成协定的情况下,胜诉方才可以哀求DSB授权其对于败诉方入行报复。同时DSU第二一条第五款划定,假设双方对于合理期限内是否是存在履行建议以及判决的措施或者此类措施是否是与适用协议相1致存在争议,则此争议也应通过争端解决程序加以抉择。但对于于胜诉方在申请报复措施时,是否是必须经过该程序,DSU没有作出明确划定。
而从CAFTA的《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一三条第一款以中举三款的划定也能够望出,胜诉方只能在仲裁庭的建议以及判决未在合理期限内患上到履行,而且在申述方就补偿支配提出商量哀求之日起二0日内双方不能达成互相知足的补偿协定的情况下,才能申请报复措施。同时依据《争端解决机制协定》第一二条第二款中举三款的请求,若双方对于合理期限不能达成1致意见,或者者双方就合理期限内是否是存在履行建议以及判决的措施或者此类措施是否是与框架协议相1致存在争议,该争议应提交原仲裁庭(只要情况答应)入行判决。而该程序是否是为胜诉方申请报复措施的必经程序,《争端解决机制协定》也没有作出明确划定。 一.二 报复措施的水平
依据DSU的请求,胜诉方在申请报复措施时必须列明报复的详细水平,并且该水平要与败诉方背规措施诱发的利益丧失或者减损相称,而DSB对于此不入行实质审查。而依据DSU第二二条第六款的划定,败诉方可以就胜诉方提议的报复水平因背违与丧失或者减损的水平相称的原则而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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