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条第1款还划定,建筑物治理瑕疵侵害责任,属于毛病推定责任。人民法院裁判建筑物治理瑕疵侵害案件,原告(受害人)只须证实自己遭遇侵害的事实,及证实被告所有或者者治理的建筑物等造成自己侵害即可,不必证实被告有毛病。被告(所有人或者者治理人)不能证实自己没有毛病,即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本条第2款划定,所有人或者者治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造成建筑物存在“治理、保护瑕疵”的人。例如,拜托装修公司对于建筑物等入行装修、修葺、保护,存在装修、修葺、保护的质量瑕疵情景,是指“装修公司”;或者者所有人或者者治理人自己入行装修、修葺、保护,所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瑕疵情景,是指瑕疵材料的生产者或者者供给商。
本条关于建筑物治理瑕疵侵害责任的划定,相称于日本民法第七一七条关于土地工作物据有人侵权责任之划定,2者均采推定毛病(差错)责任。须留神的是,本条(中举八六 、八七条)所谓“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举措措施”,不分民用、公用,而日本民法第七一七条所谓“土地工作物”,限于民用。日本“公有公用土地工作物”即“公共举措措施”,因设置治理瑕疵致人侵害,不适用日本民法第七一七条,而应适用日本国家赔偿法关于无差错责任的划定。[七一]
(2)建筑物倒塌侵害责任
第八六条划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举措措施倒塌造成别人侵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举措措施倒塌造成别人侵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第1款划定建筑物因缺点倒塌侵害的责任。责任的依据是“因建筑物缺点”造成建筑物倒塌。所谓“建筑物缺点”,是指建筑物未到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安全尺度,致建筑物存在对于于别人人身、财产的“不合理危险”。
依照本条第1款的划定,建筑物因缺点倒塌侵害责任属于无毛病责任。此与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缺点侵害责任的划定相同。但本条划定建筑物缺点倒塌致损的无毛病责任,并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者其他举措措施因缺点倒塌造成别人侵害,即应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别人侵害”1语中的 “别人”,泛指因建筑物倒塌遭遇侵害的1切人,包孕建筑物所有人、治理人在内,而与第八五条建筑物治理瑕疵侵害责任所谓“别人”(不包孕所有人、治理人)不同。
本条第1款还划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于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此所谓“其他责任人”,在建筑物因“设计缺点”导致倒塌的情景,为“设计人”;在因监理人“未绝监理职责”导致建筑物存在缺点的情景,为“监理人”;在因“分歧格建筑材料”造成建筑物缺点的情景,为该分歧格建筑材料的“生产者”或者者“供给商”。
本条第2款划定其他责任人的原由致建筑物倒塌致损的责任。此所谓其他责任人的“原由”,是指建筑物缺点之外的“原由”。例如:因建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撤除了 “承重墙”导致建筑物倒塌;因相邻地挖坑施工、地铁施工动摇地基致建筑物倒塌;因犯法分子入行爆破导致建筑物倒塌。于是,本款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撤除了“承重墙”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者使用人,或者者挖坑施工以及地铁施工的相邻地使用人,或者者实行爆破的犯法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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