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参见王泽鉴:《侵权行径》,北大出版社二00九年版,第二一七页。
[九]参见[日]园谷峻:《判例构成的日本新侵权行径法》,赵莉译,法律出版社二00八年版,第七二—七三页;于敏:《日本侵权行径法》,法律出版社一九九八年版,第一四八—一五0页。
[一0]参见黄芬:《侵权责任法制订中的重大疑困难目》,载《河北法学》二00九年第二期。
[一一]参见10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文件(一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以及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题目的汇报》(二00八年一二月二二日),第三页。
[一二]参见[日]加藤雅信:《事务治理、不当利患上、不法行径》,有斐阁平成一四年版,第一三九—一四一页。
[一三]《日本民法》中关于成心侵权行径与差错侵权行径之“判别否定说”为通说;“判别必要说”为少数说。参见前引[九]园谷峻书,第四九—五0页。
[一四]《民法通则》第一0六条第2款划定:“公民、法人由于毛病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损害别人财产、人身的,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一五]第五四条划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遭到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有毛病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一六]日本民法传统上采“主观差错论”,现今多采“客观差错论”(行径义务背抗论)参见前引[一二],第一五四页。
[一七]第五五条划定:“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应该向患者说明病情以及医疗措施。需要实行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职员应该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患上其书面称许;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该向患者的近支属说明,并取患上其书面称许。”“医务职员未绝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侵害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八]第五七条划定:“医务职员在诊疗活动中未绝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侵害的,医疗机构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一九]第五八条划定:“患者有侵害,因如下情景之1的,推定医疗机构有毛病:(一)背抗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划定;(二)藏匿或者者拒尽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捏造、篡改或者者烧毁病历资料。”唯须留神,本条所谓“推定毛病”属于“不可颠覆的推定”,而与本法第六条第2款所谓“推定毛病”不同。
[二0]第六0条划定:“患者有侵害,因如下情景之1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者其近支属不配合医疗机构入行相符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职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迫情况下已经经绝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1项情景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职员也有毛病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一]加藤雅信教授曾经谈及“差错责任”与“无差错责任”在条文上的判别:凡条文明示“成心、差错”要件者,即属于“差错责任”;反之,条文未言及“成心、差错”要件者,即属于“无差错责任”。中国侵权责任法亦是如此,凡条文明示“毛病”要件者,为“毛病责任”;条文未言及“毛病”要件者,为“无毛病责任”。参见前引[一二],第一四0—一四一页。
[二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六条划定:“机动车事故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3者责任强迫保险的责任限额规模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门,受害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毛病的,由机动车1方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毛病的,依据毛病程度适量减轻机动车1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1方没有毛病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害由受害人成心酿成的,机动车1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1方的责任,是否是属于无毛病责任,存有疑难。
[二三]参见前引[一二],第一三九页。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法学类中国侵权责任法解说(15)在线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