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
(三)合规记录及合规部门员工的素质和工作能力;
(四)客户投诉数量及投诉处理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五)涉及法律诉讼情况;
(六)与关联和附属机构之间的风险蔓延程度;
(七)管理层的危机管理能力;
(八)声誉风险缓释工具的使用;
(九)对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监管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关注的要素。
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评估结果,要求商业银行在依据现行法规计量监管资本的基础上增加资本要求。
五、战略风险的审查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战略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确保商业银行建立与本行业务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对战略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评估、监测、报告、控制。
第六十九条 监管部门在评估银行战略风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一)银行战略目标的合理性、兼容性和可持续性;
(二)对外部环境变化的反应灵敏度;
(三)支持实施经营战略的资源的充足性;
(四)实施经营战略的以往业绩;
(五)由战略决策引起的对银行产生的一切负面影响
第七十条 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战略风险的评估结果,要求商业银行在依据现行法规计量监管资本的基础上增加资本要求。
第三节 对其他重要因素的审查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审查,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对其风险管理有效性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监管部门在评估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时,应考虑以下要素:
(一)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风险管理知识和经验。
(二)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过程的参与,包括确定与银行经营战略相适应的风险偏好,建立和实施风险管理框架,确保银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得到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三)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管理和控制问题的认识和反应。
(四)商业银行执行相关公司治理原则的有效性,包括公司治理机制、利益冲突管理、风险激励机制,以及公司治理透明度。
第七十三条 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状况进行审查,评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第七十四条 监管部门在评估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时,应包括以下要素: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效性,包括管理层监督、组织架构、控制环境,以及内外部审计职能。
(二)商业银行业务运营支持的充分性,包括人力资源管理、IT系统、营运控制物理环境、持续经营计划和应急预案,以及外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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