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
握商业银行内部使用的关键定义与《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监管指引》对应定义之间的差异以及由此导致的监管资本计提结果的偏差。
第三十六条 银监会评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参数压力测试的审慎性,包括设置的压力情景合理性和相关性、压力情景与信用风险参数之间的逻辑关系的严谨性等。
第三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内部评级体系验证是否达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估,确保商业银行用于计算信用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第三十八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缓释技术可能存在的剩余信用风险进行评估。这些风险包括:
(一)由于交易对手违约导致无法及时占有抵质押品;
(二)由于缺乏流动性导致抵质押品难以变现;
(三)保证人拒绝或延迟支付;
(四)相关文档失效。
第三十九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管理的政策、流程、估值和信息系统进行检查,评估其是否达到《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缓释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要求。
第四十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与相对应的基础资产风险暴露所采用的监管资本计量方法是否一致,防止商业银行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资本套利。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检查发起行的资产证券化风险转移的程度,尤其是评估商业银行通过非合同形式对资产证券化提供的隐性支持。如果发现资产证券化交易未能实质性转移风险,或商业银行向资产证券化提供了隐性支持,银监会将要求商业银行持有与未证券化风险暴露相当的监管资本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公开披露对资产证券化提供隐性支持的情况及所增加的监管资本要求。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交易中是否存在赎回条款或对未到期信用提供额外保护的条款,评估实施该条款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银监会有权根据对银行总体状况、当期市场条件以及赎回对银行风险的影响,要求银行做后续交易。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计量、监测和管理与循环信贷便利资产证券化有关风险的活动进行检查,确保商业银行采取合理的方法对循环资产证券化所产生的风险分配相应的经济资本。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分析商业银行循环信贷便利资产证券化交易提前摊还的可能性,检查商业银行如何确定最短摊还期。商业银行应具备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性相适应的提前摊还风险监测体系,并制定资本和流动性应急计划以应对提前摊还的影响。
二、市场风险的审查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市场风险资本计提范围,评估其是否覆盖了交易账户中受到利率影响的各类金融工具及股票所涉及的风险、商业银行全部外汇风险和商品风险。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是否清晰界定了采用内部模型法和标准法计量的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范围,并一致地实施,防止商业银行资本套利。
第四十七条 对采用标准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银监会检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金融工具拆分标准和程序、期限确定的合理性、风险参数选择的审慎性等,确保监管资本要求计量的审慎性。
第四十八条 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银监会检查其是否达到《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指引》的要求;银监会应评估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计量模型的证是否达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相关要求,确保商业银行用于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要求的风险参数的准确性和审慎性。
第四十九条 对采用内部模型法计量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金融工具,银监会高度关注市场风险计量结果的返回检验,必要时银监会有权提高附加资本因子。
三、操作风险的审查
第五十条 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指引》的有关要求,对商业银行的操作风险监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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