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指导
本计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银监会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的有效性和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的审慎性。
第五十二条 银监会经过评估,认为商业银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商业银行在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结果的基础上提高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要求。
(一)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薄弱,内部控制不健全;
(二)使用标准法或替代标准法计量操作风险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其总收入指标明显偏低或为负值,存在低估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可能性;
(三)使用高级计量法计量操作风险资本要求的商业银行,其计量模型无法持续满足《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指引》的有关要求,影响计量结果的审慎性;
(四)与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类似的商业银行相比,操作风险监管资本计量过程和结果明显不合理;
(五)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存在重大操作风险隐患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规模不审慎扩张、业务经营过度依赖外包,产品创新与风险管理水平不适应等。
第二节 对其他风险的审查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通过检查评估商业银行的信用集中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和战略风险,要求商业银行在依据现行法规计量监管资本的基础上增加额外的资本。
一、信用集中风险的审查
第五十四条 出现信用集中风险的情形包括:
(一)交易对手集中风险,由于银行对同一个交易对手或多个风险高度相关的交易对手具有较高的风险暴露而产生的风险;
(二)地区集中风险,银行对同一地区交易对手的贷款风险;
(三)经济行业集中风险,银行对同一经济行业贷款面临的风险;
(四)信用风险缓释集中风险,银行由于采用单一的抵质押品、由单个交易对手提供贷款担保或产生的风险;
(五)其他集中风险,银行识别的其他可能给银行带来损失的单个风险暴露或风险暴露组合。
第五十五条 银监会对银行信用集中风险水平进行审查,确定银行面临的集中风险的来源和种类及其对银行的影响程度。
第五十六条 银监会对银行的信用集中风险管理框架进行审查,确保银行建立适当的风险管理框架有效管理其集中风险。银行的信用集中风险管理框架应当至少包括:
(一)书面的风险管理制度,银行的信用集中风险管理制度应当对银行面临的集中风险做出明确的定义并规定相关的管理措施;
(二)有效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信用集中风险的方法,银行应当充分识别自身所面临的实质性集中风险并有效管理相关风险;
(三)信用集中风险限额管理体系,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对信用集中风险确定适当的限额,并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限额在经营管理中得到遵循;
(四)定期的信用集中风险报告和审查制度,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资产、负债或表外项目存在的集中度、风险状况进行审查以确保相关风险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五)压力测试制度,银行应当定期对面临的主要集中风险进行压力测试,识别可能对银行经营带来不利影响的潜在因素,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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