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样式五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制作要求
一、 制作要求
(一)准确记载现场检查、勘验的时间和地点。对交通工程进行检查的,可记载工程项目名称。
(二)检查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向执法对象出示证件、表明身份,此处的执法人员单位可以写所属交通质监机构名称,受委托执法的执法人员身份符合法律要求。
正确填写被检查(勘验)人、当时在场的现场负责人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检查(勘验)人、记录人等的基本情况;有其他见证人在场的,还应填写见证人的基本情况。
(三)执法对象提出回避申请的,是否回避,普通执法人员由现场处室领导决定,处室领导由带队局领导决定。现场没有可以替换的执法人员的,可电话请示,由分管领导决定是否先取证。在备注中注明,并请执法对象对记载的内容有无受影响做书面确认,同时做好其他方式的取证工作。
(四)应准确、客观地记载现场情况,包括有关的设施物品名称、数据、位置、状态、完好程度等;必要时另附方位图,在备注中注明并由执法对象骑缝签字或按指印。
(五)有记录执法对象对笔录的意见。执法对象无异议的,在意见栏签署,“上述现场笔录内容记录属实”的字样,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执法对象拒绝签字,有见证人的,由见证人在意见栏对记录内容确认无异议后签名或盖章、注明日期,并由执法人员在备注中注明情况,同时详细记录见证人情况。
二、注意事项
(一)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对现场需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笔录。
(二)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勘验的,应由2名以上持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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