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制作说明
一、制作要求
(一)文书预先分配的文号,一式三联(存档联、物品联、送达联)。 (二)必须有违法行为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才可以对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三)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期限不得超过七日。必须勾选保存方式和填写保存地点。
(四)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必须当场清点,详细填写物品的名称、数量、品级、规格、型号、形态等,物品数量较多无法完全记载时,可另附清单。当场清点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适当的场所清点,并告知当事人及时到场校对并签章确认。在登记保存时尽量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辅助记录,避免发还时出现争议。
(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实质上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各地应事先与法制办沟通,是否纳入行政强制措施范围。纳入的,应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办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除非特殊情况,一般不采用登记保存措施。
二、注意事项
(一)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前提条件是“证据有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并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二)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 (三)对于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采取就地保存的,由当事人负责保存,在向当事人送达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的同时,在证据物品上加贴行政执法机关的封条,交代有关情况及应遵守的义务;异地保存的,要注明保存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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