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2 土地潜力分析图应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加工绘制,主要内容有:待开发的未利用土地;各类废弃地和其他闲散土地;拟调整改造的农村居民点及城镇工矿用地;拟调整的沟、路、林、渠;县、乡、村行政界线等。潜力图图例见附录B中B1。
10.4 规划附件
包括专题研究报告、基础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工作报告等。
10.4.1 专题研究报告。调查研究和规划编制协调过程中形成收集的专题报告,包括未利用土地资源开发、废弃地复垦、村镇体系布局、基础设施布局等。
10.4.2 基础资料。规划编制过程中收集的各种资料和图件,有关的法规文件、规程、标准等。 10.4.3 工作报告。内容有:规划的组织领导、参加人员、编制方法、工作体会和存在的问题。 11 规划评审与修改
11.1 规划的评审和批准实施
为保证规划成果质量,由上级土地主管部门组织规划评审小组对规划成果进行评审。 规划评审标准应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本标准规定为准,并要符合下列要求: 11.1.1 土地用途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
11.1.2 城、镇、村调整改造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标准。
11.1.3 规划提出要解决的土地整理任务符合实际,规划目标切实可行。
11.1.4 土地开发潜力分析和可行性分析研究比较深入,重点项目明确,实施措施可行。 11.1.5 规划较好地做到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11.1.6 土地开发整理区划分合理,要求明确,界线清楚,便于作为下一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的依据。
11.1.7 规划与其他部门的规划协调较好。
11.1.8 规划采取的基础资料翔实可靠。
11.1.9 规划文本、说明及专题研究内容符合要求、论述清楚。
11.1.10 规划图件内容全面,编绘方法正规,图面整洁清晰。
规划成果评审小组对被评审的规划成果应做出结论,符合本标准评审标准要求应评为合格。可报送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公布实施。对规划成果不合格或部分内容不合格的,评审小组应提出修改或补充的具体意见。
11.2 规划的修改
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因情况变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附 录 A
(标准的附录)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附表
A1 ××县土地开发整理潜力分析表见表A1。
A2 ××县土地开发整理分类面积对比表见表A2。
A3 ××县土地开发整理分区表见表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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