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122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 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 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 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 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123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 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
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124条 本法第12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125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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