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第126条: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
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 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 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第1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 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第128条: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 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129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 死者家属到场。 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 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 液等生物样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31条: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 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132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 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 检察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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