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249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 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 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250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 行。 第251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 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 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 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 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第252
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 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253条: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 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 或者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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