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权利,不因担保人不配合办理转移登记,或不配合交付而导致无法行使担保权利。
债务人的抵销权(第五百四十九条)
《民法典》新增了“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时,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的权利。在保理中,可能适用的情况是债务人基于基础交易合同对债权人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债权,此时债务人有权向保理人主张抵销。
债权转让增加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第五百五十条)《民法典》新增“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的规定。因保理导致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费用增加的,由债权人负担。
2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民法典》解读之保理合同(9)在线全文阅读。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