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范文网 - 专业文章范例文档资料分享平台

《民法典》解读之保理合同(3)

来源:网络收集 时间:2021-01-20 下载这篇文档 手机版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需要完整文档或者需要复制内容,请下载word后使用。下载word有问题请添加微信号:或QQ: 处理(尽可能给您提供完整文档),感谢您的支持与谅解。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本条规定保理合同为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列举了保理合同的一般条款。

4虚构应收账款对保理合同的影响(第七百六十三条)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本条被认为是对保理人的有力保护。近年来,保理人向债权人提供融资后,在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时却被债务人否定应收账款存在的情况屡有发生。虚构应收账款过程中往往存在债务人的员工或假冒员工在应收账款转让文书上签字及盖章的情况,很多案件中签字和盖章的行为是在债务人的办公场所完成的,对保理人而言具有一定迷惑性。以往司法案例中,争议焦点往往落在债务人的盖章、员工的签字是否真实,债务人的员工或假冒员工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737号案件中,最高院以《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等文件中的印章与债务人公章不一致、保理人无法说明在债务人办公场所与保理人进行商谈的负责人的具体姓名和身份、无法认定相关人员为债务人有权办理相关业务的人员,因此不构成表见代理为由,判决不支持保理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履行请求。

《民法典》施行以后,保理人就虚构的应收账款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保理人只需确保对应收账款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足以推定不属于“明知虚构”,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二条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得对抗。

2

百度搜索“77cn”或“免费范文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免费范文网,提供经典小说教育文库《民法典》解读之保理合同(3)在线全文阅读。

《民法典》解读之保理合同(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复制、编辑、收藏和打印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本文链接:https://www.77cn.com.cn/wenku/jiaoyu/1182124.html(转载请注明文章来源)
Copyright © 2008-2022 免费范文网 版权所有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客服QQ: 邮箱:tiandhx2@hotmail.com
苏ICP备16052595号-18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册会员下载
全站内容免费自由复制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